年資併公職年資溢領追討判決合憲 銓敘部:贊同與感謝

憲法法庭判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合憲,銓敘部表示感謝。(圖/銓敘部臉書)

憲法法庭17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等聲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7條有關扣除公職人員已採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按扣除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之年資重行核計退離給與,以及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溢領退離給與等規定解釋案,作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並判決上開規定均合憲。
銓敘部表示,過去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公職人員退休年資,自始欠缺法律依據,而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的實施,正是為了匡正過往時代的不法秩序,促進落實轉型正義的憲法上重大公益,並回復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的公平性,且相關規定的手段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性,因此,對於今日憲法法庭所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系爭條文均屬合憲之判決,銓敘部敬表贊同與感謝。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本次判決對於目前仍在進行之追繳溢領退離給與相關訴訟案件,將有正面助益,未來仍將依該判決之意旨,依法進行後續相關訴訟,以落實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立法目的及轉型正義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