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還不如日本AV產業!」質疑新法歧視錄音著作權 唱片業火大陳抗

針對行政院新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聯合36家唱片公司發出陳情信表達不滿,質疑新法歧視錄音著作權。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1861@pixabay)

針對行政院新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聯合36家唱片公司發出陳情信表達不滿,質疑新法歧視錄音著作權。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1861@pixabay)

一首短短幾分鐘的歌,背後是製作人、編曲、配樂師、混音師等多人的嘔心瀝血之作,但根據政院新版《著作權法》修法草案,這些錄音作品恐不具有專有著作權,甚至可以被隨意用在電影裡。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聯合包括知名的華納國際等36家唱片公司,集體向行政院發出陳情信,怒指草案歧視唱片產業,要求刪除不公平規定。

《著作權法》裡保障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的著作權利。但很多人不知道,一首膾炙人口的流行音樂背後還有許多錄音著作權人的努力,例如歌手周杰倫的〈青花瓷〉除了周杰倫作曲、方文山填詞外,唱片公司必須找製作人統籌、編曲、配樂、混音、節奏等,一首長度3分鐘的歌,是幾10個人花了上百小時完成的作品,俗稱錄音著作權,著作權人多為唱片公司、獨立樂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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