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張市售美元利變終身壽險及定期防癌險,其特定傷病保險金、提前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設計成第二保單年度起才適用,違反疾病等待期間最長30天或90天的規定,金管會本周二(14日)啟動調查,將針對違規家數與張數、送審方式、補救措施等通盤檢視,以作為後續行政處分的依據。
人身保險商品分成4種: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疾病等待期間(簡稱等待期)為健康險獨有的規定,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14日於例行記者會表示,如果保單採綜合型態設計,譬如壽險跟健康險做組合,根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89點規定,「應分別依其險別之規定辦理」,也就是說,還是要依健康險對等待期的規範處理。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及第78點規定,重大疾病與癌症的等待期從投保日起算最長90天,一般疾病則是最長30天。蔡火炎說:「我們設計等待期主要的目的是要避免逆選擇、防止保戶帶病投保,還有就是考量病症本身有潛伏期,所以等待期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會負理賠的責任。」
保險公司主管指出,帶病投保如果是隱匿病情,無論有無等待期,保險公司都可以根據「保險法」第64條來拒絕理賠,甚至解除契約,所以帶病投保跟等待期的關係不大,等待期要防的是資訊不對稱的逆選擇。譬如,保戶知道自己是好發族群、有家族病史,或是已經摸到硬塊,還沒就醫但覺得可能會「中獎」,於是先買保險,等到過了等待期後再去看病,等待期就是在防範這種資訊不對稱的逆選擇,也就是保戶知道的事情但是保險公司查不到,希望透過等待期來避免短期出險。
保險公司主管說,一旦等待期屆滿,保險公司就應該負起理賠責任,「保戶沒有隱匿,過了等待期,他發病了,保險公司本來就該賠。」我國健康險對等待期的規定只有兩種,按疾病種類分成最長30天(一般疾病)或最長90天(重大疾病與癌症),該名資深主管說,他認為這樣的天數規定合理,等待期本來就不宜過長,各國都訂有上限,等待期過長會讓健康險失去保障的意義,簡單講就是侵害保戶權益,「他得病已經很不幸了,這是你核保通過的,他卻無法透過保險來填補醫療費用。」蔡火炎14日答覆媒體詢問時也說,金管會目前並沒有延長等待期的規劃。
多張市售美元利變終身壽險及定期防癌險,涉及變相延長等待期,其特定傷病保險金、提前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設計成第二保單年度起適用,讓保戶自第31天或第91天起,處於健康險保障的空窗期,輿論嘩然。據瞭解,保險局已於14日E-Mail壽險業者,針對現售健康險及包含健康險的綜合險進行調查,等待期大於90天者須填寫健康險給付項目、等待期天數,以及歷次送審日期、文號及送審原因,本周五(17日)下班前須回覆。
幾家保險公司主管不約而同指出,媒體先前報導可能違反等待期規定的5張保單,包括:國泰人壽的3張美元利變終身壽險,美愛康盈、第一盈家、金康泰;國泰人壽好康愛防癌定期保險;南山人壽美滿臻愛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這5張保單當中,美愛康盈、第一盈家、金康泰、美滿臻愛違規跡象明顯,好康愛則是有待商榷。
這幾位主管一致提到,好康愛對於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癌症,診斷確定日若在第一保單年度,將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的1.06倍,保險公司可以講成還是有給保戶一些些保障,比較可以解釋得過去。至於保險局接不接受退保費等於給保障,須由主管機關定奪。
保單變相延長等待期,侵害保戶權益之事,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上周四(9日)首度於例行記者會說明,他當時提到,涉及違規的保單都是備查制商品。有關訊息在保險界引發熱議,終身壽險搭配第二年才有健康險給付的綜合型保單,去(2025)年8月以前不曾見過,為何可以採用備查制送審?採用備查制的依據為何?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本周二於例行記者會被媒體問及此事,坦言「這個確實我們以前沒有看過,所以就是說,我們在看到有這樣的產品的時候我們才會覺得有一些奇怪,當然我們會提出問題先請公司說明,那相關就是說,到底有哪些保單和哪些態樣,我們需要一些時間去了解。」
蔡火炎並指出,倘若送審方式錯誤,「我們目前來講應該是有一些記點,還有就是要求停賣的規定。」記點分成兩類,一是公司記點,另一是簽署人員記點,公司記點若在一段期間累積一定點數,「我們可以停止它的商品送審或者是改變它的送審方式。」簽署人員記點,也是一段期間內累積超過多少點,「我們可以命公司停止他這個人的簽署(資格)。」
保單變相延長等待期,最令輿論沸騰者為,這些違規設計的保單,都採平準費率,民眾投保時就已經繳交第一年的保費,已經承擔第二年起的發生率了,卻因等待期變相延長至一整年,以致第一年的健康保障掛零,被保險人一旦發生疾病事故,已經繳了保費卻無法獲得理賠,保費與保障顯不相稱,卻不見任何補救措施。
針對這點,蔡火炎說:「如果最後我們認定有違規,我們後面自然是會有相關的處理,包括保戶的權益在裡面,但是我們現在整個了解程序還沒有完畢,所以暫時沒有辦法說明後面我們會怎麼處理。」
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擔任評議委員8年3個月的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李志峰表示,「很多東西的確是不該主管機關手伸得太進去,但有關基本市場的秩序跟規定,這個要規範好,但目前的狀況就是連這個都沒有維護好。給業者適度的空間是必要的,但只要一違規就要讓他們知道,我讓你自由不是讓你來越線的。」
李志峰說,等待期是嚴肅且嚴重之事,業者違反的不是只有商品審查,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到第10條,可能很多條都在違反。以第9條規範的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為例,「請問你賣這種長達一年等待期的契約,真的是消費者想要的嗎?消費者要的如果不是這個,你賣的東西根本不適合消費者,不就違反適合度原則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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