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主張,《港區國安法》與其他國家的國安法並無不同,是保護國家安全的正當措施。
即使各國皆有國安立法,表面上與《港區國安法》並無不同,但從勾結外國罪罪名的空泛、追訴的浮濫以及背後的思維,《港區國安法》是不折不扣的惡法。
《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罪刑極其嚴重,還可以因為涉及境外因素或案情過於複雜,超過香港的處理能力,將案件移交中國中央追訴審判,依法「送中」。這些刑罰與措施是否有必要,是否過於嚴苛不合比例,本身就值得關切。
我們也不能忽略此一追訴的目的──殺一儆百,恫嚇民主人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控罪中,已指名提到與黎智英同樣做國外遊說的人士,例如高能見度的陳方安生、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朱牧民,以及年輕一輩的運動者如李宇軒與周庭。起訴黎智英就是在警告其他運動者,恫嚇意味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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