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竟遭拘禁強餵狗屎尿!鐵工少年逃亡超商偷食物遭判「有罪」 辛酸「悔過書」曝光

「他覺得整個過程,國家沒幫到他任何一點,還要背一條竊盜罪…」。示意圖,非事發工廠。(資料照,陳品佑攝)

「他覺得整個過程,國家沒幫到他任何一點,還要背一條竊盜罪…」。示意圖,非事發工廠。(資料照,陳品佑攝)

「他是家裡經濟弱勢的小孩,很早出來打工、很認份努力生活……幸好他現在雇主知道過去被凌虐狀況、願意接納他,但我們約詢他時聽了也很感慨,他覺得整個過程,國家沒幫到他任何一點,還要背一條竊盜罪……」

2020年4月9日的桃園,20歲的小林(化名)因飢餓難耐到超商偷食物,包括特上奶茶1瓶、冰鎮檸檬紅茶1瓶及糖心蛋咖哩飯盒1盒,遭警方逮捕,竊取食物金額計132元──這本應是一起簡單的竊盜案件,但小林說出自己偷東西的原因後,意外揭開彰化一起「人吃人」真實地獄案件。

原來在偷東西以前,小林與另一名17歲少年小羅在彰化做鐵工,卻因疫情期間案量銳減,被雇主強迫辦手機門號供使用、被毒打拘禁、餵狗食餵狗屎與狗尿、電刑致殘,囚禁長達3個月以上,又被轉移到桃園。小林不堪虐待逃離宿舍,在兩根腳趾被電擊到壞死、饑餓不堪的狀況下去超商偷東西吃,法官卻看不見他偷東西的原因、判他有罪。

今(18)日監察委員葉大華、高涌誠發佈調查報告,即道出兩名少年被雇主囚禁凌虐、司法失靈、被害人反遭入罪的悲歌。談起這3年過程,葉大華即嘆,司法不僅沒幫到被害人,反而成為一種「加害」。

「樓梯間有一鍋雞湯,我肚子餓偷了雞肉。犯錯願受任何處置……」

小林與小羅為何遭雇主拘禁凌虐,葉大華指出,小林一開始是於2018年、18歲時透過臉書找工作、受雇於詹男與黃男,從事太陽能板組裝工作,在滿20歲成年後,雇主開始要求小林用自己身份去辦手機門號任其使用,也開始要小林簽本票,金額在6–20萬不等、一簽7張以上;小羅則是於2019年加入的,因為在前一份企業社工作不順利,轉換職場時竟被人強押上車、押到桃園受雇於詹男黃男。

這開頭聽起來就很不妙,葉大華指出,在2020年COVID-19疫情爆發前兩人工作基本上尚稱順利,但隨著雇主接案機會越來越少、疫情爆發後更是幾乎沒有收入,就發生小林與小羅被拘禁在彰化宿舍的情況。

20200610-移工職災配圖,工廠外觀配圖。(陳品佑攝)
隨著雇主接案機會越來越少、疫情爆發後更是幾乎沒有收入,就發生小林與小羅被拘禁在彰化宿舍的情況。示意圖,非事發工廠。(資料照,陳品佑攝)

2020年農曆年後,小林與小羅被押在彰化宿舍,被詹男、黃男、詹男同居人女友李女要求不得任意離開,必須在那裡做家務整理、替詹男與李女照顧女兒。這期間,小林與小羅遭多次虐打、被反鎖在3樓廁所與1樓倉庫、被迫生飲自來水吃狗飼料、甚至被迫吃狗屎狗尿,詹男與李男還用剃狗毛刀把他們的頭髮剃光。

詹男與李男為了「懲罰」小羅與小林的工作狀況,小林還曾被綁在椅子上、用空氣槍射擊至少500發BB彈,甚至被用電線自製的「電刑」裝置電擊、電到兩隻腳趾都壞死截肢。

小林與小羅究竟犯了什麼滔天大罪,要被這樣凌虐?查閱兩人被拘禁期間的「悔過書」(道歉文書),葉大華直言,少年們的處境不忍卒睹──

「我沒錢吃飯,偷拿床邊掉落零錢去買飯吃。犯錯願受任何處置。」
「我肚子餓,偷切一塊冰箱菠蘿麵包偷吃。犯錯願受任何處置。」
「樓梯間有一鍋雞湯,我肚子餓偷了雞肉。犯錯願受任何處置。」
「因為沒錢偷拿別人的錢來當生活費,很後悔開銷沒分寸。犯錯願受任何處置。」
「老闆買了晚餐,因被罰不能吃晚飯,半夜跟另一位同事吃老闆剩下的,隔天早上才說。」
「跟妹妹(詹男與李女的女兒)玩,妹妹把尿布跟褲子往下拉,跟妹妹講了3次沒有停下,打了妹妹手心,當下沒有承認有打,隔天才承認……犯錯願受任何處置……」

一度向警察求救、卻因「無異狀」被轉移監禁地 他逃跑偷食物成竊盜犯

2020年3月24日,詹男把沒收的手機還給小羅、要求小羅去跟朋友借錢,小羅趁這機會透過臉書messenger向朋友求救,表示自己被囚禁了。隔日下午近7時小羅友人陪同小羅母親向警方報案、8時警方上門查看,但機警的詹男把兩名少年關押在倉庫於樓上,警方沒搜索票不能上樓查看、少年們也被要求不准發出聲音,最後警察只能發現「無異狀」離開現場。

警察不只沒幫助到兩名少年,也因這次報警引起詹男與黃男警戒,他們先是對兩名少年餵食安非他命等毒品、再用貨車轉移到桃園宿舍拘禁,最後是小林因飢餓難耐逃跑、逃去超商偷食物,本案才全面曝光──最後,小林雖然賠償店家8000元達成和解、是其竊取食物金額的60倍,卻仍被判竊盜有罪。

談起這起鐵工少年遭拘禁凌虐案,葉大華指出,這是從兒童權利、貧困青少年就業問題、警政司法、到犯罪被害人補償等制度皆失靈導致的悲劇。就警政而言,2020年3月25日警察上門查看詹男與黃男住處,雖然當下無明顯事實足認構成刑事案件、查無客觀急迫情形、無法發動搜索票等強制處分,但小羅已經發出求救訊息了,警方其實可以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多加留意,例如多設一個巡邏點就可能發現異樣、甚至在兩日後少年們被轉移載往桃園時即時發現。

小林身為被害人、逃亡偷東西果腹卻遭定罪,亦是警政與司法之間聯繫失靈的現象──葉大華指出,小林和小羅被救出時都受傷非常嚴重,小羅患上精神疾病、小林兩隻腳趾受傷截肢回嘉義老家醫治休養,當時接獲小林的桃園警局因兩人傷重直接送醫、沒完成人口販運鑑定,小林雖在嘉義的警局被鑑定為人口販運受害人,當小林的竊盜罪在桃園地檢署偵審,這些資料卻沒能被同步轉到桃園,讓檢察官完全不知小林其實是被害人、直接起訴竊盜罪。

「我們認為,他(小林)是因為人口販運受害才成為這樣的竊盜罪,警方也有疏漏,我們認為本案應提起再審跟非常上訴。」葉大華說。

儘管雇主詹男黃男後續被以「殺人未遂」起訴、判刑8年與11年、看似很重,葉大華指出這訴訟過程也有很多疏漏。例如檢察官因為當時小林小羅受傷嚴重而沒有傳喚當事人意見、一審沒有法律扶助律師、審理過程把小林跟小羅當成「嫌疑人」來交互詰問等,「檢察官訊問目的是為了鞏固犯罪事證而進行,並非賦予被害人完整陳述意見權利。」殺人未遂罪雖然成立,二審的桃園高等法院卻不承認詹男與黃男的人口販運罪。

該如何讓被凌虐傷重的小林與小羅也能在司法過程陳述意見,葉大華引用2022年台灣第二次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34點,專家建議政府可以思考設置「兒童之家(Barnahus)」,係一專門晤談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之機構、並配置適當合格的專業人員處理──若是有這樣的機制,即便小林與小羅、或其他受害少年不出庭作證,也可以由專業人士協助警察部門提供最真實的證言,也可以保障兒少的司法權益,法務部與衛福部應研議其可行性。

「其實只要多問一句就會知道:他是被害人…」

過往談起「兒虐」,人們或許總會想到小小孩被虐打的事件、很難想到青少年求職受虐亦是兒虐,而葉大華指出,2018年發生桃園台印混血少年直播霸凌毆打、打到致死的案件,當時行政院已將職場致死案納入衛福部重大兒虐檢討機制、成立跨部會的兒少職業安全衛生小組。如今仍有大量青少年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必須提早找工作、臉書求職不慎落入殘忍不人道的人口販運險境,這問題應持續重視。

20200610-移工職災配圖,工廠外觀配圖。(陳品佑攝)
如今仍有大量青少年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必須提早找工作、臉書求職不慎落入殘忍不人道的人口販運險境。示意圖,非事發工廠。(資料照,陳品佑攝)

葉大華也指出,據勞動部2021年數據,青少年確實大多數透過社交軟體找工作、很少透過一般求職管道,也因此容易落入詐騙陷阱、例如柬埔寨人口販運案等,然而現在《就業服務法》法規監管機制有限;教育系統也有機會一起防範悲劇發生,例如小林與小羅事實上就學期間就在工作、有勞健保紀錄,即便離開學校也還是應該被追蹤。

依學校取得小羅勞保資料顯示,小羅在公司任職期間為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2月19日、之後就無勞保資料,如果學校在2月19日就去追蹤小羅動態,其實就可能發現小羅被詹男黃男拘禁的狀況、提早救出。葉大華提醒,如何追蹤中離生之就業情形、強化相關輔導與預警機制,教育部也應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最後談起司法部份,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詹男跟黃男被以殺人未遂罪判11年、8年,這判刑不能說不重,可惜的是司法沒能注意到「刑罰」以外的法律意義,例如人口販運案就不成立。

高涌誠明白法官必須要嚴謹判刑、仔細調查小林與小羅是否有「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也查到詹男與黃男聲稱說少年們賭搏欠錢才簽本票,問題是小林與小羅被24小時控制住、必須照顧詹男的家務跟女兒,這真的算「工作報酬相當」嗎?或至少,應該會成立《勞動基準法》第7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的狀況吧?但很遺憾,法院退縮到最狹義的殺人未遂罪來討論,沒能討論更多本案涉及的社會議題。

至於犯罪被害人補償,因囚禁凌虐患上精神病的小羅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補償、卻在審議委員會與複審委員會都被認為不適用,高涌誠也嘆,這過程裡看不見制度的「溫度」。至於小林的竊盜案,雖然小林已經用8000元向被害人和解、檢察官大可以職權不起訴,司法卻也完全沒還原事實,「形成司法的冷漠,不僅沒幫到受害人,還成為另一種加害。」

談起小林的狀況,葉大華嘆,他是出身經濟弱勢家庭的小孩、早早出來打工養家也認份努力生活,沒想到捲入囚禁凌虐以後兩腳趾截肢求職不順、竊盜罪即便被判緩刑還是在雇主眼裡被貼標籤,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位願意了解與接納他的雇主,「他覺得整個過程國家與扶助體系沒幫到他任何一點,他最生氣的是已經賠了錢還要背一條竊盜罪,大家知道這會造成這年輕人不容易找到工作,因為有刑事紀錄……」

「司法真的不要離年輕人太遠,這會影響他的未來發展,其實只要多問一句就會知道:他是被害人。」葉大華最後如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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