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醫療法》第84條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憲,就等立法院重新修法。示意圖。(取自Pixabay)
醫師也可以透過醫療廣告招徠病人?!《醫療法》規範「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但這個制訂近40年的法條,日前經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一致認定部分違憲,理由是醫師是醫療機構執行醫療行為的核心與主體,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已侵害醫師為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職業自由與平等權。惟必須提醒的是,受僱醫師在為醫療廣告時仍應遵守與醫療院所之間的合約規範,否則,還是有可能衍生民事糾紛。
1986年公布實施的《醫療法》第84條明文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者依同法104條處以5萬到25萬元罰鍰。然而此一實施多年的規範,今年(2023)11月3日卻經憲法法庭作出112年(2023年) 憲判字第17號判決,公告部分違憲。影響所及,《醫療法》第84條亦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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