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質疑,《食安法》規定主管機關採行的食安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在制定措施前必須考量食品健康安全,也得兼顧民眾知的權利、秉持科學證據、事先預防、資訊透明原則。
這些人發現,即使《食安法》有鉅細靡遺的規定,但政院版本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全文至今付之闕如,是否符合《食安法》規定仍有待司法檢驗。
法界人士則認為,「健康權」的概念可能是釋憲大戰的破口,大法官釋字753、767及785號解釋都曾出現「健康權」字眼。大法官認定,「健康權」就是《憲法》22條保障的人民基本權。
而釋字785號解釋文也提到,國家在形成涉及健康權的法律制度時,對人民「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如果法制設計不符合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即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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