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厥安觀點:十八歲投票權不需要修憲

「 18 歲公民權」具有高度正當性,但是否一定要藉由修憲來實現?(顏麟宇攝)

今年又是一個修憲的年份,立法院預定2月就通過修憲條文,將與年底縣市長選舉一併舉行修憲複決公投。從去年開始到今年1月,立法院總共出現了超過70個修憲提案。不過依照立院修憲委員會的決議,大部分提案都加以保留或不再討論,只修正通過了「有關十八歲公民權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條文」。該條文內容是: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