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厥安觀點:小夥子大案件─墮胎僅是隱私權之爭嗎?

聯邦最高法院推翻墮胎權,也突顯了爭取墮胎權不能孤懸於社會權之外。(美聯社)

大約在1964年底或65年一月,一個名叫羅埃(Roy)的二十來歲年輕小夥子,和他的女友一起去了波多黎各聖璜市度個短假期。實際上這兩位年輕人前往波多黎各既不是去渡假也不是蜜月,而是為了處理一個棘手「問題」:羅埃的女友懷孕了,而他們並不想要這個小孩。墮胎在當時的美國是種犯罪。

羅埃打電話請教了一位相當有地位的婦產科醫師葛特馬徹(Alan F. Guttmacher),葛特馬徹不但是名醫,當時也是國際計劃生育協會主席。葛特馬徹在電話裡──他並不認識這位青年──建議羅埃要去波多黎各找醫師處理。羅埃與女友到了聖璜市,發現診所在一個「陌生且骯髒的社區」,雖然手術沒有出現併發症,這整個過程對兩人都是侮辱與折磨。完成墮胎後,羅埃與女友的關係也結束了。即使許多年後,羅埃想起此事仍舊感到非常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