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入股為何只罰中嘉?NCC委員會因這理由 對裁罰三立意見分歧

選前引發喧然大波的的三立大股東入股中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4)日終於開鍘。(資料照,柯承惠攝)

選前引發喧然大波的的三立大股東入股中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4)日終於開鍘。(資料照,柯承惠攝)

選前引發喧然大波的的三立大股東入股中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4)日終於開鍘,由於中嘉在2021年向NCC提出營運計畫變更,讓「三立iNews」擠上有線電視第48頻道,申設過程未涉嫌隱匿三立大股東張榮華家族,已取得中嘉大股東泓順投資上層股權之事實,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由於NCC對該案進行行政調查過程,中嘉於9月23日到會說明時,並未揭露上層股東股權異動之事實,因此,NCC引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對中嘉旗下12家系統業者,各處以120萬元裁罰,合併裁罰金額高達1440萬元,創下《有廣法》裁罰最高金額。

第二大有線電視系統中嘉,2018年由泓順投資負責人郭冠群等人取得經營權,當時儘管《反媒體壟斷法》並未立法,但由於中嘉、凱擘等系統股權交易,早已樹立了有線電視系統整併,不得投資新聞頻道之慣例。因此,NCC當時的附附款明文要求中嘉大股東日後股權交易對象,「受讓人不得直接間接經營新聞頻道」,但這項附附款,後來竟然形同具文。

去年10月初,《財訊》報導泓順投資上層股權,已經悄悄地移轉給張榮華家族之「三立國際創意」等公司,在媒體披露前,NCC已接獲檢舉並展開調查,中嘉經理人於9月12日與9月23日到會說明,但竟然都沒有講到上層股東股權已發生異動。

陳耀祥:違法入股中嘉的並非三立電視本身,NCC無法裁罰

據了解,中嘉上層股東「泓順投資」、「榮順投資」與「弘倉有限公司」在2019年起陸續發生股權異動,接手的買家就是三立張榮華家族與萬海集團,三立大股東間接持有中嘉以後,中嘉在2021年呈報頻道異動,「三立iNews」順利擠進了第48頻道新聞區塊,2023年5月第一大有線電視系統凱擘,也跟著申請「三立iNews」上架,但中嘉在申請「三立iNews」上架過程,並未揭露三立張榮華家族,已經成為中嘉大股東之事實。

儘管中嘉已違反合併案之附附款,但NCC委員會對於如何裁罰中嘉與三立,立場卻出現分歧,傳播背景出身的NCC委員王維菁、林麗雲主張,投資中嘉上層股東的三立張榮華家族,同樣也違反中嘉附附款,因此應該併同處罰,但法律背景出身的NCC主委陳耀祥等人認為,廣電三法之中,只有《有廣法》為了處理有線電視系統之水平與垂直整合,將「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納入規管,相對之下,《衛星廣播電視法》並沒有將頻道業者之「關係企業」納入規管對象。因此,裁罰三立面臨的最大尷尬是,這次違法入股中嘉的,是三立大股東張榮華家族,不是三立電視本身 ,NCC無法對三立裁罰。

翁柏宗表示,依據《有廣法》第29條,頻道上下架有4項審查標準,包括「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等,中嘉在2021年呈報「三立iNews」新聞台上架時,中嘉並沒有揭露三立大股東,已入股中嘉上層股東之事實,有違《有廣法》第29條「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之事實,由於頻道之上下架,乃系統業者與頻道商合意後之共同行為,三立新聞台是否因此也違反《有廣法》第29條之精神,也將請業管單位進行釐清,另外,本次事件也將列入三立電視相關頻道評鑑、換照之審酌項目。

未揭露上層股東股權異動 開罰中嘉旗下12家系統台

NCC平台事務處專門委員黃睿迪表示,NCC審查系統台頻道異動規劃的4個要素,係綜合考慮要素,中嘉申請「三立iNews」新聞台上架案,未揭露上層股東股權異動,違背「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之精神,這部分在NCC委員會討論中嘉裁罰案時,已將上述情節列入考量。

由於中嘉旗下一共有12家系統台,每一家系統台都沒有揭露三立大股東,入股上層股東之訊息,因此,NCC委員會決議以《有廣法》第74條第二項,系統業者到會陳述未據實揭露,對每一家系統台處以120萬元的裁罰。黃睿迪表示,違反該項法令之裁罰金額為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之裁罰,每一家120萬元的裁罰已經是相對重的裁罰。

黃睿迪表示,NCC去年九月進行行政調查過程,不管是中嘉系統台還是泓順投資,對上層股東之股權異動,都未敘明股權異動變化與何時知道,後續提供NCC資料,讓NCC認定中嘉有規避之情節。

泓順公司股東違反「附附款」 限8月底前出清股權

不過,公平會上周針對2010年凱擘併購案,違反附附款部分,對凱擘、大富二家業者重罰1億元,NCC對於系統業者違反合併案附附款,卻未能在選前達成行政裁處之共識,兩相對照更顯得《有廣法》有修法之必要,翁柏宗表示,針對中嘉上層股東違反合併案附附款,違反「股權受讓人不得直接間接經營新聞頻道」之規定,衍生系統業者經營新聞頻道之跨媒體併購議題,NCC委員會已經責成NCC主秘黃文哲,組成「廣電三法」修法的工作小組。

黃文哲表示,《公平交易法》第39條針對受裁處事業,違反結合案附附款,依法可以裁處20萬到5000萬元罰款,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並且尊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廣電三法」增訂違反附附款之罰則,基本上是課以人民義務,必須要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公平交易法》能否完全照抄,NCC還在研議當中,立法委員日後是否同意NCC對違反附附款,訂定相關罰則,也需要與立院溝通。」

另外,在限期改正措施方面,黃文哲表示,泓順公司股東違反2018年中嘉案行政處分「附附款」,該公司雖然向NCC委員會提出,6個月內協助三立張榮華家族將上層股東持有之股權,移轉給第三方(也就是「6+6」的限期改正期間),但NCC考量該案之急迫性,認為限期改正期間應該縮短為3+3個月,意即,泓順於5月31日以前就其上層爭議股權,尋得有意受讓之對象,向NCC陳報受讓對象並取得同意。並應於8月31日前完成股權處分之程序。若未能於半年內完成股權之處分,NCC將依據《行政執行法》,處以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NCC並且要求泓順應按季申報股權架構至最終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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