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稅單大量異常引發民怨,財團法人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表示,此與「納稅人保護法」立法過程被財政部突襲有關,他問當年參與該法審查但被誤導、現已榮升黨主席者,也就是台灣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是否考慮翻案一吐怨氣?
以下為陳冲以「房屋稅風波 與當年有無誤導委員有關」為題,今(9)日發表的文章全文內容:
五月納稅天,首先登場的房屋稅,因各地開出的稅單異常,數以萬計,引發極大風波,已然造成各階層的民怨。
中華民國稅目龐雜,納稅人往往搞不清楚如何計算,被課徵後也不知如何救濟,因此有心的學者專家,長久以來一直致力推動「納稅人保護法」的立法,其實這是合理並謙卑的要求,國內以保護為名的法律共十一個,連動物都有保護法,保障繳錢納稅的朋友,誰曰不宜?終於在2016年新立法委員就任後,幾位教授把自己研究成果(不是政府提案!),情商委員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立法過程朝野委員頗有共識,居然過關斬將,趕在年底三讀通過,大夥額手稱慶,但沒想到通過的條文,一個閃失,比未立法前,更不能保護納稅人,也間接促成這次的房屋稅風波,諷刺吧?
先不問是否有人感覺該法的存在?話說經學者專家努力,草案條文內容自然充滿理想性,茲舉一例,草案的第十一條第五項原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為稅捐核課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這種理所當然的要求,誰曰不宜?不同委員的兩套提案,也有共識,任何稅單製發,都應該讓納稅人知道為何要繳稅?稅額如何計算?納稅人了解究竟後如不同意也好異議,或進行行政訴願。
眼看完美條文即將通過,不想殺出程咬金。依照立法院公報105卷的101期紀錄,2016年11月28日財政委員會討論納稅人保護法草案,到第十一條(現第十條)第五項時,財政部列席官員突然發言,建議增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在委員會現場,突然提出,相信也沒人知道「行政程序法」內容是啥,主席訊問提案黨團意見,委員忽遭突擊,見到官員引經據典,自然的反應就是「我覺得可以,因為已經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了」,沒想到增列的除外規定,暗藏玄機,讓條文原意完全走樣!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有何玄機?一般而言,法治國家行政處分通常必須寫明理由,但有些不證自明的事項,為避免浪費,似可以不記載理由,惟為彰顯法治,行政程序法僅限制六種情形,通常都是無足輕重,與人民權益無關者。其中較有爭議的,就是第三款規定,「大量作成之同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立法理由係針對千篇一律沒有意外的處分,而且還要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結果立法過程上一個輕忽,攸關人民權益的課稅處分,竟然因此成為豁免對象,這居然叫納稅人保護法,對街的房屋稅與我不同(自住?建材?折舊?等),難道不用解釋?資訊時代,哪一個行政處分不是自動機器作成?這都是當年立法時沒有充分考慮的。
房屋稅幾乎影響每一個家庭(不論自有或租賃),除非你住公家宿舍。但房屋稅的納稅人權益,卻很少討論。其實房屋稅的法律問題相當複雜,首先,土地法第一八七條明訂自住房屋免稅就是一個絕佳的憲法議題,還可以上綱到聯合國人權公約。其次,房屋稅條例有折舊規定,哪為何房屋稅每年節節升高?法律規定房屋稅要扣除地價因素,計算時卻又有地段率?房屋是二十年前蓋的,建材為何需按現值核估?凡此法律爭議甚多,執政黨諸多法學碩彥,何不讀讀台灣法學基金會出版的不動產稅第四章,看看現行做法是否禁得起考驗?
今年的房屋稅風波,至少證明自動化機器印製的稅單,不是沒有爭議,民主法治時代的每一行政處分,還是要說明理由及堅實的法律依據,至於當年參與「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審查被誤導的委員現已榮升黨主席(註:指台灣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是否考慮翻案一吐怨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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