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訓稱仲裁不對母公司生效 Ascion發聲明回擊:美法院確認仲裁判斷、仲裁已認定偉訓責任

偉訓子公司力韡與美商Ascion的跨國爭議,源於電動調整床產品瑕疵及延遲出貨。圖為同類型產品示意圖,非本案爭議產品。(圖片提供:Ascion)

偉訓子公司力韡與美商Ascion的跨國爭議,源於電動調整床產品瑕疵及延遲出貨。圖為同類型產品示意圖,非本案爭議產品。(圖片提供:Ascion)

針對偉訓科技(3032,CECO)委任律師2026年9月11日發布的聲明,美商Ascion整理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裁定、判決登錄書及仲裁判斷原文,逐項並列公開文件內容。Ascion表示,本次不另作評論,建議各界直接查閱公開文件全文。

法院駁回:力韡撤銷仲裁判斷及刪除相關認定的請求

美國法院2026年7月23日裁定主文顯示,力韡提出的兩項撤銷部分仲裁判斷聲請均遭駁回;Ascion提出的兩項確認仲裁判斷並據以作成判決之聲請,則均獲准許。
法院表示,依據聯邦法律,並無廢棄仲裁判斷的理由,因此予以確認。針對力韡要求法院修改仲裁判斷,刪除仲裁人明文作成且附有詳細理由的實體認定,法院指出,這並非《聯邦仲裁法》授權法院提供的救濟。

法院確認:仲裁判斷,並認定仲裁人未逾越權限

仲裁判斷原文將「力韡」定義為力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子公司的集合稱呼。獨任仲裁人並裁定,在本案相關且實質的時間,偉訓過去及現在均為《Ascion供應協議》所定義之力韡的「關係企業」。

另一份仲裁判斷記載,力韡對於關係企業應負連帶責任的主張,最終基於仲裁判斷所認定的證據,對力韡及偉訓產生不利結果;仲裁判斷也進一步說明,其中所使用的「力韡」一詞包含關係企業,即依相關段落定義的偉訓。

對於力韡主張仲裁人無權認定偉訓的關係企業身分,法院並未採納。法院裁定指出,偉訓是否包含在合約的「關係企業」定義內,已明確提交仲裁人決定,並在仲裁程序中經過充分辯論,因此仲裁人就此作成認定並未逾越權限。

法院也指出,不論偉訓是否為合約的形式簽署者,仲裁人仍將其合理解釋為合約所定義的「關係企業」;對於雖非仲裁程序當事人、但被認定為仲裁標的合約當事人的實體,具有法律依據審認其責任歸屬。

法院未處理:判決能否對偉訓強制執行

法院本次未作成決定的事項,是判決能否對偉訓強制執行。裁定明確表示,該問題未適當提交本案審理,法院對此「不予置評」。

法院另指出,提出確認仲裁判斷的聲請,並非裁定何人應受仲裁判斷拘束的適當場合;力韡對相關契約解釋最終法律效果的疑慮,應留待日後另一案件,可能由另一法院裁判。

相關裁定與判決均已登載於美國密西根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案號25-cv-13494公開卷宗,Ascion表示,案件內容仍應回到法院及仲裁文件全文,不宜僅依任何一方的摘要或解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