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良專文:製造真相屬憲法表意自由?當臉都能「偷」 台灣深偽技術管制腳步凌亂

網路流通的不實訊息難以管制,如今深偽技術的多重使用可能性恐為社會帶來更嚴重的衝擊。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網路流通的不實訊息難以管制,如今深偽技術的多重使用可能性恐為社會帶來更嚴重的衝擊。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日前YouTuber小玉透過深度偽造技術,製作多位政治人物與實況直播主的成人片影像,引起軒然大波。此案不僅觸及線上的不實訊息應如何在《憲法》表意自由權的框架下予以管制的難題,也突顯深偽技術對於性隱私權、國家安全及選舉制度的重大挑戰,值得執政與立法者正視。

當代民主國家,正面臨應如何管制製造或傳播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或假新聞的難題。深度偽造(Deepfakes,簡稱深偽)因大量合成製造影片、畫面與音軌,混淆或稀釋閱聽人辨識資訊的可信性指標與真正性跡證,嚴重動搖人類的知識與社會實踐的基礎。

立法者除應關注深偽技術對於性隱私權的相關立法外,也應留意該技術的普及應用,對國家安全及民主制度的潛在衝擊,並即早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等相關法制,就利用深偽技術的資訊製作者、散布者,及網路平台業者,課以強制揭露及查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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