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機構辦理安養信託應該民國80幾年就有了,那時候的模式非常陽春,可能有一些老兵想要落葉歸根住到中國大陸,中央信託局(已併入台灣銀行)於是開辦一種很簡單的安養信託,幫這些老兵把在台灣這邊領的退休俸匯到大陸,讓他可以在那邊生活。
後來到民國104年,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想要做比較完整的安養信託,當時我還在金管會銀行局擔任副局長,我記得信託公會來跟我簡報,還是我主持。我跟他們講說,如果要做安養信託,就要做真正的安養信託,去做人家真正需要的模式,不能只幫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受託人自己也要做一些跨業結盟,像是跟照顧機構、醫療院所、律師、會計師及相關公協會團體等合作。沒想到幾年之後我來信託公會服務,我就繼續在做這件事情。
安養信託具有財產保全的功能,委託人把財產交付信託後,這些財產的所有權人變成受託人,已經脫離委託人的掌控。假設委託人被騙或是受到影響想要把錢從信託專戶領出來,受託人要判斷委託人的指示符不符合信託的目的。此外,安養信託可以設立信託監察人,可事先約定信託財產的動用必須經過信託監察人同意,等於有多重保障。
金融商品種類很多,只有安養信託是唯一同時具有財產保全及定期支付等功能。保險金只是保險公司把錢匯進你的帳戶,保險公司能夠定期幫你付錢給安養機構嗎?所以我敢說,安養信託是最有用的防詐騙工具,一般的高齡者,每個人都需要一個安養信託來保障你的財產可以專款專用,還有幫你做一些服務。
所以我有跟黃主委(指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講過,我覺得我們安養信託的目標就是要做到跟存款一樣,每位高齡者都要有一個安養信託帳戶。
安養信託的受益人型態蠻多種的,一種是自己本身沒有小孩,會想要用信託的機制來防範未然,像是萬一失能、失智時,有人幫他做一些生活上面的給付。另外一種是小孩不在身邊,擔心父母被人家詐騙,或者擔心外勞會不會把錢拿去亂用,小孩會主動幫父母安排安養信託。
第三種是小孩不只一位,孩子們也願意照顧父母。為了分攤照顧的責任,幾個小孩共同出資,把錢放進父母的安養信託專戶,這麼做的好處是,確保有一筆錢讓父母未來可以使用,不必擔心有人剛開始時願意拿錢出來,後來慢慢的又不掏錢了,有助減少家庭紛爭。
第四種是防止近親剝削,父母有財產,或是有退休金,或者賣了土地之後有一大筆錢,比較孝順的子女就會擔心,其他經濟能力不是那麼好,或者行為比較偏差的手足,會不會向父母借錢或耍手段,就會想說幫父母做一個安養信託,然後他自己當信託監察人,幫父母的財產把關。
喜歡這篇文章嗎?
請
喝杯咖啡,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