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超過21億元?6月處置資產8月才公告 律師控長榮張國華涉內線交易

長榮海運股東委託律師林文鵬到台北地檢署控告董事張國華等人,非常規交易300億元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律師林文鵬提供)

長榮海運股東委託律師林文鵬到台北地檢署控告董事張國華等人,非常規交易300億元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律師林文鵬提供)

律師林文鵬22日下午到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於長榮海運董事張國華及柯麗卿涉嫌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並且提交相關公開資訊,並且因內線交易獲利超過21億元。

林文鵬指出,長榮海運在2023年6月19日董事會決議處分長榮航空股票重大資產交易案,只要長榮海運有交易就會影響股票價格,且這次交易量數量巨大,更是直接影長榮海運股票價格消息,但相關訊息卻遲至8月才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林文鵬表示,同時長榮海運董事張國華、柯麗卿在消息公開前,就由張國華大量買進高達9萬8357張長榮海運股票,並且在6月30日就有媒體報導,張國華自稱擔任永久總裁、柯麗卿擔任總經理的巴拿馬長榮國際,賣出近17萬張長榮海運股票,買方並與張國華有關。林文鵬說,張國華、柯麗卿身為長榮海運內部人,竟在重大影響長榮海運股價消息公開前,進行上百億元長榮海運股票買、賣的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數額高達21億元。

董事會決議後關鍵2個月卻有股權交易

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顯示,長榮海運在2023年股東常會完成改選董事9名,其中張國華、柯麗卿就任長榮海運董事,實際影響長榮董事會決策。在2023年8月14日及21日長榮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公告顯示,長榮處分長榮航空股權,分別有5000萬股及3.25億股,因此分別獲利7.93億元及54.61億元,總計處分利益約61億元,讓長榮在2023年收益頗豐。

細看相關公告內容,兩次交易金額合計將近130億元,並因處分股票而獲利,相關董事會通過日期卻是在當年的6月19日,同時監察人及審計委員同意也在同一天,長榮董事會的成員定當日知曉道董事會決議內容,相當於在6月19日到8月14日之間,屬於《證交法》消息未公開前的關鍵時間點。

長榮揭露6月19日決議處分長榮航空股票,並且在8月14日及21日進行交易,相關訊息才曝光。(取自公開資訊觀測站)
長榮揭露6月19日決議處分長榮航空股票,並且在8月14日及21日進行交易,相關訊息才曝光。(取自公開資訊觀測站)

不過就在6月30日證交所公告「當日鉅額交易日成交資訊」顯示,長榮交易量爆出17萬張,後續經媒體報導是巴拿馬商長榮國際(EIS)處份股權,不過同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當中,張國華及相關人(董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購入9萬張長榮海運股票,相關資料都已經公開,兩項交易啟人疑竇。

專家分析,由於這次購入股權數量龐大,依照相關法規規定,持股抽過10%就需要依法公告,因此長榮依照《證交法》43條之1第一項取得股份公告,才揭露相關交易內容。

交易時間軸拼湊下,發現大量交易疑踩紅線

由於後續在8月中長榮處分長榮航股權時,才揭露6月19日的董事會決議,中間卻發生董事在知情董事會決議下,仍收購大量股權,引發踩內線交易紅線的疑慮。

由於《證交法》明確規定消息未公開前,應該停止相關股份處分,避免「瓜田李下」,但實際上卻發生大量股權交易的狀況,這點就很有想像空間。

依照現行法規,內線交易有兩大形態,分別為「已實現獲利型及未實現獲利型」,前者為提前購買股票且賣出股票,賺取價差而有獲利;未實現獲利則是已購買股票但還未出脫,但仍可計算相關的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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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依照《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如果以8月14日及8月21日的股價及後續10天營業日收盤計算,估計可能因此獲利21億元。

長榮在2023年6月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公告當中,顯示持有股數增減。(取自公開資訊觀測站)
長榮在2023年6月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公告當中,顯示持有股數增減。(取自公開資訊觀測站)

林文鵬指出,由於長榮海運售出長榮航空的股權,交易金額超過130億元,同時也因處分利益獲利61億元,這與當年長榮海運實收資本額有重大影響,估計該筆交易總額占長榮海運實收資本額約61%,對長榮海運來說,顯然是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

長榮董事涉及內線交易,律師向地檢署舉發

尤其過去長榮董事會已經有逐步讓海運、航空各自經營的計畫,但就在敏感時刻,卻有大量交易的情形,且這是了解公司未來走向的情況下,身為公司內部人,卻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大舉買進長榮海運股票,疑涉犯內線交易罪。

林文鵬表示,對於張國華、柯麗卿所涉上述內線交易犯罪,涉及股票交易股數及金額非常龐大,絕非渠等二人所能單獨完成,勢必尚有其他共犯或交易帳戶,祈請台北地檢署能夠盡快傳喚嫌疑人展開調查,發動搜索、扣押等保全證據,並對內線交易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以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張國華發聲明駁內線交易 強調一生熱愛海運

面對遭控內線交易,長榮董事張國華發出聲明回應,過去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購買長榮海運股票一事,是基於對海運事業的熱情,有意持續增加對長榮海運的持股,故本人早已決定要在2023年除息交易日當天透過集中市場購買長榮海運股票,至今沒有賣出也沒有賣出的計畫。該交易也都依法進行申報,絕無內線交易之情事,更無任何獲利可言。

張國華說,這一生的工作都和海運有關,也曾在2017及2018年長榮海運慘澹經營,二度辦理現金增資時,不惜投入鉅資認購,給海運最大的支持,一路走來,從未改變投入海運事業的決心,長期持有海運股票之初衷也始終如一。

近期因經營權紛爭再起,有心人士不斷有計畫性的操作媒體,濫用司法資源,透過抹黑、濫告,捕風捉影推論本人及柯麗卿女士涉內線交易,實屬無稽。本人買進股票怎會與柯女士相關?更甚者有心人士還莫須有影射有其他共犯……云云,企圖帶風向,進而指導辦案,對此本人深感遺憾,也希望兄弟間紛爭不要波及無辜,儘速回歸理性溝通。

林文鵬針對張國華聲明的4點回應

長榮董事張國華聲明後,律師林文鵬再發出4點回應,並指張國華並未敢針對內線交易的要件做任何辯駁,且在重大訊息公告前進行長榮海運股票買、賣的交易,是觸犯內線交易的犯罪,與有沒有獲利無關,且身為內部人知悉重大影響公司股價的消息還交易股票,同時來已關係人身分買入,質疑有其他共犯的存在。

林文鵬4點回應:

1.從張國華先生的聲明可看出,本人提告的犯罪事實為真,張國華確實在2023年6月30日大量交易長榮海運股票,但張國華先生並未敢針對內線交易的要件做任何辯駁,只是一再陳述買入長榮海運股票的動機,但動機為何,並不影響內線交易犯罪的成立,張國華先生你難道還要再拗嗎?

2.張國華先生表示其長榮海運股票交易都依法申報,但申報不是重點,重點是張國華、柯麗卿為長榮海運內部人,竟在重大影響長榮海運股價消息公開前,進行長榮海運股票買、賣的交易,這就是觸犯內線交易的犯罪!張國華又說沒有賣出也沒有賣出計畫,無任何獲利云云,但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內線交易犯罪所得的計算,早已針對未實現利得部分訂有擬制所得法的計算方式,張國華先生,不是你說沒有獲利就沒有獲利!

3.另外,張國華說他買進長榮海運股票怎會與柯麗卿相關?但內部人知悉重大影響公司股價的消息後,在該消息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股票,柯麗卿身為長榮海運董事,又擔任巴拿馬長榮國際總經理,竟在消息公開前,將巴拿馬長榮國際持有的長榮海運股票鉅額賣出,這也違反內線交易規定,哪會沒關係?哪會無辜?

4.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2023年5、6月底,張國華自己名下的董事持股申報資料增加6萬多張,其餘2萬多張增加為配偶跟關係人持有,顯見,張國華於2023年6月30日大量買入長榮海運股票,除了以自己名義買入外,尚有以配偶、關係人名義買入,況且,張國華自承2023年6月30日是以盤後鉅額交易買入,而當日鉅額交易數量達17萬張,所以本案勢必尚有其他共犯及交易帳戶存在,絕非張國華所述「莫須有影射有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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