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釋憲最高峰一刻、法扶律師震撼尾聲演說:沒有任何人的生命該被「運氣」決定…

「死刑釋憲」結辯階段,看遍無數社會弱勢犯罪者的法扶律師李艾倫,拋出震撼演說...(林益民攝)

「死刑釋憲」結辯階段,看遍無數社會弱勢犯罪者的法扶律師李艾倫,拋出震撼演說...(林益民攝)

「『一個人要有多大幸運,才能認定世界很溫柔,而我們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這不只是作家的文句、文青的言詞,而是真實的死刑犯個案狀況……」-法扶律師李艾倫,於4月23日死刑言詞辯論結辯

台灣首登憲法法庭之「死刑釋憲」言詞辯論(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於4月23日終結,身為37名死刑犯代理人的16人律師團隊,而在結辯階段,看遍無數社會弱勢犯罪者的法扶律師李艾倫拋出震撼演說,直言所謂「人神共憤」者在審判面臨的無數「運氣」問題。

如果這個人沒有太嚴重的精神障礙、如果能得到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如果能清楚說明犯案原委、好好表示悔意、如果法院願意站在他的角度了解其人生經歷──而李艾倫曾面臨的弱勢犯罪者,往往都沒有這些「運氣」,也因此李艾倫主張死刑有其「恣意性」,強調:

「在台灣這國家,沒有任何人的生命該被『運氣』決定,也不該被國家決定。因為生命的價值,不該被決定……

死刑支持方主張:齊頭式平等、失衡天平、廢死是「沽名釣譽」等

就本次死刑釋憲言詞辯論,憲法法庭陣容相當均衡,除了代表37名死囚之16名律師團隊、關係機關法務部代表正反方,諮詢專家有6人,包括較偏向支持死刑合憲之許家馨、鄭善印、賴擁連(關係機關法務部推薦)等,及偏向死刑違憲之黃丞儀、顏厥安(聲請人方推薦)、謝煜偉等,此外還有鑑定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

就「反對死刑違憲」的陣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體系衝突」、沒有一種絕對優越,因此主張死刑議題「不適合鈞庭(憲法法庭)決斷」,應保留立法機關選擇。

許家馨也認為,如果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違憲,將排除戰爭時期、《刑法》暴動內亂等罪保留死刑的「中間選項」,且若是死刑因「酷刑」因素違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許也可宣告違憲。

0423-死刑辯論-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員許家馨。(取自司法院YouTube影音)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員許家馨。(取自司法院YouTube影音)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善印認為,當事人應自主自律、自己接受其所做行為的責任,且如果台灣如德國基本法在第102條就明訂死刑應廢除,等於保住比較強勢者(殺人被告)的命,「把那些比較弱的、比較不行的人(被害人)的冤屈無從申,你一開始難道不是在生命價值就不平衡了嗎?」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則先拋出一張齊頭式平等示意圖,似乎在暗示「死刑」就是讓墊高弱勢加害人、使之平等的木箱,又丟出一張雙邊都是臭臉的天平圖,表示司法天平已失衡,「你可以看一下天平兩邊的表情,都是非常不喜歡、不高興,這表示被害人不滿意,而加害人也不滿意、想要更多,就像今天釋憲一樣。」賴也主張死刑無違憲,惟司法人員應審慎使用、節制權力。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陳淑貞則提出,死刑定讞後遲遲不槍決,不僅影響被害人,死囚也將產生身心絕望之「待死現象」,在監所發生自殺案例有之、高雄大寮劫囚案也有之。此外,2022年台南殺警案死者家屬也批廢死是「沽名釣譽與政治操作」,不過陳淑貞也提醒「聽聽就好了」。

至於法務部,其發言要旨就是一直主張現行死刑相關規範沒有問題。

死刑違憲方直球挑戰「國家機關權力界線」 100年前台灣已有本土廢死倡議

至於認定死刑應違憲方,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謝煜偉先強調,「死刑違憲」不等於「廢除死刑」,而剝奪生命的刑罰無法放在其他刑罰脈絡下正當化,且死刑能實現的目的就只有「應報」,其他預防犯罪功能、心理效果、社會安全感提升,都僅是應報理論下的附帶作用。謝煜偉也建議,現今《刑法》第19條第2項(對於精神障礙者、心智缺損者在行為時減損辨識與控制能力的狀況)應修正,將「得」減刑改為「必」減刑。

雖許家馨強力主張本次死刑釋憲是「台灣第一次廢死論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指出,早於日本殖民時代、1932年之《台灣新民報》就有本土知識份子提出廢除死刑訴求,早就有了;再把範圍擴大到中華民國,歷任中國國民黨政要職、參與革命之居正,也曾於1936年發表〈死刑存廢論〉,認為死刑是以人殺人、助長暴戾之氣,無助於「感化」行為人。

0423-死刑辯論-中研院法律學研究員黃丞儀。(取自司法院YouTube影音)
黃丞儀指出,早於日本殖民時代、1932年之《台灣新民報》就有本土知識份子提出廢除死刑訴求(取自司法院YouTube影音)

台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則直球挑戰「國家機關權力界線」,闡明廢除死刑是對獨裁政府的反抗,應界定國家權力上限、不得逾越的界線。

顏厥安也提醒,1986年的湯英伸悲劇也是台灣人不可遺忘的傷痛與教訓(編按:指鄒族青年湯英伸不堪受虐殺害雇主全家、不到20歲就遭死刑定讞並槍決執行的案件)。至於所謂「待決死囚」,與一般受刑人不同、因《監獄行刑法》處於非人類地位、徹底排除於社會之外,而民主國家不應將任何人排除於社會之外,考慮憲法原則、國家權力節制問題,死刑應被宣告違憲。

整體來說,死刑釋憲言詞辯論過程不僅是最深刻的法學討論過程、也可謂一部社會學教本,各方表述意見時論述齊飛,包括康德悖論、社會契約論(包括霍布斯Thomas Hobbes《利維坦》版本、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版本)、美國政治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於《正義論》舉出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等──然而在論理之外,廢死方律師也不忘回歸去述說「人」,真實的生命故事。

弱勢的犯罪者孤立無援、不知求助、最終爆發

就聲請人之代理人團隊(廢死方律師)發言,律師李宣毅於開審陳述自曝身為被害人家屬的心路歷程,法扶律師李艾倫則於結辯時提起當事人的生命困境、死刑的「恣意性」。

律師李艾倫任職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曾參與的知名案件包括RCA污染案(被害人方)、2014年三一八運動當事人義務律師團(被政府侵害方)等,替殺人罪當事人辯護則包括2012年最高法院首開「生死辯」之吳敏誠殺人案、2013年八里雙屍命案(謝依涵殺人案)等,近期重大案件則是2023年1月18日新店「啞鈴弒父案」、登上國民法官審理。

0423-死刑辯論-聲請人律師李艾倫。(取自廢死聯盟官網)
資深法扶律師李艾倫(取自廢死聯盟官網)

就新店「啞鈴弒父案」,有精神障礙的40多歲無業鍾姓男子、一樣有精神障礙的父親長期共處家中,鍾男症狀隨著與父親相處多年更加嚴重,在2023年1月18日、出院後回診不到一星期,就發生憾事。

弱勢的犯罪者孤立無援、不知求助、最終爆發,這在李艾倫的律師生涯所見並非個案──而就《新新聞》2023年12月份旁聽鍾男審理全程來看,悲劇發生後的一點溫柔是法院願意理解鍾男困境,檢察官也同意鍾男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司法安排鍾男「暫行安置」以後其病情得到極大控制(這是原先鍾家只靠鍾母一份收入辦不到的事)。

甚至,鍾男暫行安置期間的治療團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醫師陳泰宇更是願意到庭作證、盼爭取對他的病人最好的處遇,例如,指出監所環境不利於鍾男復歸社會、刑期不宜過長、也請求法院判決能讓鍾男接受刑前監護處分(即入監前先繼續接受治療與安置等)。

當事人沒被判死刑 他卻更看清司法的「看運氣」

但像鍾男這樣的案例並非絕對,事實上司法是很看「運氣」的。律師翁國彥曾替2012年台南「湯姆熊隨機殺人案」被告曾文欽辯護,雖然曾文欽歷審判決皆為無期徒刑、身為辯護人理應鬆一口氣,翁國彥卻也在其中看見司法審判嚴重的「運氣」成份。

翁國彥於憲法法庭死刑言詞辯結辯階段表示:「實務運作上,法院量刑存在各種不確定空間,例如湯姆熊案,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說他『一直有種說不出來的、怪怪的感覺』,所以保留餘地、判處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台南方院侯廷昌法官)才透過相關調查釐清曾文欽犯案脈絡……」

據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重訴字第772號刑事判決,被媒體報導高呼「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的曾文欽,其實是從小家庭不睦、13歲就去做焊接童工受到各種職業災害、30歲沒家人沒朋友還被女友提分手、還有精神疾病者,判決也釐清「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的脈絡是因為曾文欽想被判死刑,他天真地想透過殺人來實現自己不敢做的自殺舉動、卻沒想到殺第一個孩子就嚇到逃走,他覺得很噁心。

如果一審法官陳欽賢等沒有給曾文欽「留餘地」、如果二審法官侯廷昌等沒有上窮碧落下黃泉地調查,曾文欽真正的犯案動機就會被永遠塵封、死刑可矣──所以翁國彥才會說,這就是那個「不確定空間」、死刑的「恣意性」,白話來說就是「運氣」。

廢死釋憲最高峰一刻 法扶律師李艾倫結辯逐字稿

回到法扶律師李艾倫,其見過太多被社會遺棄忽略、又在司法路上不被理解的犯罪者,2024年4月23日結辯演說,李艾倫最後以「死刑恣意性」進行結辯,或許真是廢死論述的最高峰一刻。整理逐字稿如下:

「為什麼有律師願意替這些『人神共憤』的人辯護?請容我引述電視劇的一段台詞:『一個人要有多大幸運,才能認定世界很溫柔,而我們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這不是作家的文句、文青的言詞,而是真實的死刑犯個案狀況。

他(死刑犯)如果幸運的話,也許他今天沒太嚴重的精神障礙;他如果運氣好的話,他能得到有經驗的律師協助;他如果運氣好的話,檢察官不對他求處極刑;他如果運氣好的話,能清楚說明犯案原委、並且好好地表示悔意;他如果運氣好的話,對他有利的證人,願意、而且能夠出庭作證;他如果運氣好的話,有專家願意幫他釐清科學證據。

他如果運氣好的話,法院願意站在他的角度、了解他的人生經歷;他如果運氣好的話,法院願意相信人類責任的有限性、而不祭出最終極的刑罰──最後,他如果運氣好的話,他不會在執政者民調低迷時,被當作轉移焦點的工具。

死刑這種終極而無法回復的刑罰,他無可避免地,會因被告的貧富、律師的好壞、檢察官的不求刑、法官的寬容或嚴格、社會氛圍輿論與政治壓力,而有不同的結果。

有人會說,這就是『運氣』啊。我們會說,這就是『死刑的恣意』。

在台灣這國家,沒有任何人的生命該被『運氣』決定,也不該被國家的決定。因為生命的價值,不該被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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