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告父母以台語發言、泣不成聲,為何旁聽民眾於休庭時間會大笑「他講台語耶,我聽不懂」?(網走監獄資料照/取自x768@flickr)
2023年台灣開啟「國民法官」參審制度,然而當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時需注意的各種細節也隨著國民法官案件開庭一一浮現,例如8月15至22日審理之「新北重鬱母親殺子案」,新北地方法院第二件國民法官案。
2022年10月19日,新北市樹林區36歲許姓婦女親手殺害年僅6歲稚子侯童再自殺。許女於案發前已無穩定工作、深信前夫外遇而與離婚、不信任自己原生家庭父母可以照顧好孩子、欠下大筆債務也欠繳房租、案發時存款不到1萬元,她在當日上午先以枕頭悶死孩子,再持美工刀刺入左胸、頸部、額頭等部位意圖自殺、死意堅決,未料遭救回,面對《刑法》271條殺人罪司法審判。
本案雖遭合議庭認定不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條款、第62條自首減刑、第59條「情堪憫恕」,8月22日宣判,許女一審結果為有期徒刑16年5個月、可上訴──這「看似」並非重刑,審理過程卻有諸多可檢討之處。
經檢察官選任的國民法官性別比例為4男2女,這意味著什麼?身為檢察官,可以在法庭出示未成年兒童被害人的真實姓名與長相嗎?當被告父母以台語發言、泣不成聲,為何旁聽者(不只民眾)於休庭時間會大笑「他講台語耶,我聽不懂」?《新新聞》記者全程參與本案8月16日至18日審理過程旁聽,提出以下法庭觀察,也盼未來各方人士參與法庭態度宜慎重、不再有「失控的法庭」。
據《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範,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但究竟是怎樣的人可以成為「真正參與審理」的國民法官,據法務部《國民法官選任辦法》,除《國民法官法》第二節「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規範外,在審理程序開始前,各地方法院有「不公開」選任程序,並非被「抽中」的人就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
選任程序如何決定不得而知,但以結果而言,新北地方法院2023年7月18日至20日「季姓婦女殺夫案」、8月16日至18日「許姓重鬱母親殺子自殺案」審理程序,雖涉性別議題,出庭正取國民法官性別比分別為5男1女、4男2女,已引起疑慮。
國民法官的性別會帶來何種影響?就8月16日至18日「許姓重鬱母親殺子自殺案」審理程序,生理性別為女性的3號國民法官問題確實較為中性,例如訊問被告:是否想過求助其他社會資源?知道有其他社會資源嗎?也問被告父母:許女是否性格壓抑,導致碰到什麼困難回家都不願意說?
至於生理性別為男性的國民法官,1號國民法官得知許女在案發前曾替孩子請假15天時,難掩情緒訊問被告:「作為一個母親」,難道不該好好讓小孩受教育嗎?5號國民法官質問:案發前一步都沒出門,你給小孩吃什麼?小孩難道都吃外食?備位4號國民官則質疑:「作為一個母親」,沒想過再辛苦也要做臨時工養大小孩嗎?生理男性法官們的提問,多次檢視許女「母職」角色是否完美,與生理女性國民法官提問風格截然不同。
本案為許女對親生兒子侯童之「家暴殺人」案件,被害人侯童於6歲、小學一年級時被母親奪走性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9條第1項規範:「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69條第2項亦規範:「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然而從審理第一天開庭陳述起,檢察官便數度「踩線」。審理首日,檢察官即透露侯童姓名單字、稱侯童為「OO」(疊字暱稱),出示遺體狀態、侯童死後嘴唇腫脹發黑畫面時,亦完全沒有模糊處理,所有旁聽民眾皆可清晰看見候童死狀。這些狀況,審判長並未制止。
審判次日,檢察官於出證程序將侯童完整姓名「侯XO」放到投影幕上、全員旁聽民眾皆能看見侯童完整姓名,審判長當庭命令關掉投影幕、不得洩露未成年被害人個資,然而在8月18日審理程序第3日,檢察官再度踩線。
8月18日上午檢方出證過程,檢察官指出侯童生父在失去孩子以後悲痛萬分、提供大量孩子生前出遊照片予黃姓班導留念,每一張孩子的「正臉照片」皆無加上馬賽克、清晰呈現,遭審判長當庭制止、關掉投影幕。
理應遵守未成年人個資保護規範的檢察官,為何數度犯下如此錯誤?背後原因無法斷定,但確實值得深究。
許女殺子自殺實屬社會悲劇,然而在新北地方法院8月16至18日審理期間,法庭內、休庭時間,旁聽席竟數度傳出戲謔笑聲,甚至一度有哄堂大笑、未遭審判長制止的狀況,休庭甚至宛如「電視進廣告」,有旁聽者(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在外大聲嚷嚷:「欸,她自己也外遇耶?」
例如8月18日科刑調查、訊問被告程序,被告許女被辯護律師問及欠債200萬原因時,突然脫口而出之前未曾坦白的狀況、背債原因之一是「前夫要買紅龍(高價觀賞魚)」,因前夫想買紅龍,即便家中經濟困窘,許女依然同意購入。
被告律師訊問,購買高價紅龍是誰的決定?花了多少錢?許女回答是與前夫一起決定的,買4、5條加訂製魚缸,花多少錢不記得;檢察官郭智安則凌厲追問:「檢察官針對辯護人的問題也要提問,那你買包包是誰做的決定?」許女答:「我自己買東西,當然是自己做的決定。」郭智安又問:你總共花多少錢?
「異議!檢察官問題不明確,是許小姐哪時候買的哪一個包包?」當辯護人提出異議時,郭檢高聲回嗆:「辯護人也沒說是哪時候、哪一次買的哪一條紅龍啊,我只是跟著照樣造句,跟辯護人一模一樣的問法而已!」
這段檢辯雙方攻防,竟讓旁聽席半數忍不住哄堂大笑、連法警都在笑,審判長並未制止。但,也有幾位旁聽民眾開始瞪視四周喧鬧笑聲,並於休庭時間表示:「這個案件是悲劇,他們為什麼笑得出來?」
紅龍事件過後,是「被害人家屬」出庭時段。許女雖為殺人案件被告,失去外孫的許女父母亦為「被害人家屬」──或許是因為許女遺書提及自己做什麼都被父母嫌棄、不相信自己死後可以將孩子託付給父母、怕孩子成長過程痛苦(導致許女決定先殺子再自殺),許女父母深受打擊,數度在法庭泣訴「她(案發前)什麼都不願意跟我們講」。
雖然法院有語音辨識系統、可將出庭者發言隨時偵測並紀錄逐字稿,系統顯然並無包括「台語」辨識,螢幕一片空白,法庭也未備有台語通譯,致使部份不懂台語的旁聽者全然不知許女父母說了什麼──休庭時間,許女父母依然坐在法庭裡悲痛望著女兒,部份旁聽者卻在庭外大笑:「他為什麼要講台語啊?我聽不懂耶?你聽得懂嗎?哈哈!」
為何台語發言者會在一個法庭上「失語」?缺席於司法的台語,竟也成了旁聽民眾嬉笑的對象。
3日審理期間,檢辯雙方攻防焦點包括各種《刑法》減刑條款,包括:《刑法》第19條,被告是否在犯案當下喪失或減損辨識與控制能力,是否應減刑或「不罰」?第59條,被告犯案情狀是否足引起社會大眾同情、法訂最低刑度依然過重、即所謂「情堪憫恕」?第62條,被告殺子自殺後所留遺書、向父母與前夫提及自己殺害孩子一事,是否可以成立自首?
一般民眾認知的「自首」或許是一個人殺人之後必須主動告訴警察「我殺人了」,本案檢方亦引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219號判決」、表示自首應在犯罪被察覺前進行,且許女當時一心求死、無心思考後續審理程序,何來「遺書自首」?然而實際上,「遺書自首」實有討論前例。
據新竹地方法院實務模擬法庭(110年度參模訴字第1號),此案為重症兒童生父不堪長年照護壓力、殺子後假裝孩子窒息死亡、而後因罪惡感選擇自殺、留下遺書的悲劇──在發現被告遺書前,一切或許都只會被視為被害人自然死亡、被告(生父)因悲痛而隨子自殺的悲劇,但本案犯罪事實隨著被告遺書而揭露,也因此《刑法》第62條成為模擬法庭須討論的減刑因子:「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2023年8月16日至18日「許姓重鬱母親殺子自殺案」,辯護律師提出各種事證、意欲證實警方是因為看到許女遺書才知道殺子事實的,儘管22日判決結果並未成立《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條款,這一系列討論,或許也可以更進一步探討刑事訴訟精神之一:「罪如有疑,利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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