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教授李志峰表示,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同人時,就不可以讓要保人的債權人予取予求。(資料照,李志峰提供)
最高法院2022年12月9日發布第897號裁定文,主張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教授李志峰指出,這種不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同一人,一律讓要保人的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去把人家的保單給解約,「我有很大部分不同意」。以下為李志峰受訪時口述內容紀實。
保險制度最重要的是在保障誰?第一是被保險人,第二是受益人,要保人雖然是締結保險契約的人,但只是保險契約眾多關係人的其中之一,其主要角色在繳交保費,並非保險保障(領取保險金)的對象,也未收受保險利益。整個保險契約最重要的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保障的當事人,其次是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受益人。
以壽險為例,被保險人如果還活著,失能給付須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死亡,身故給付才給受益人。再以醫療險為例,除非被保險人身故,否則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須為被保險人本人。傷害險的失能保險金也限定受益人須為被保險人本人,這些都說明被保險人才是整個保險契約最重要的當事人。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怎麼可以讓要保人的債權人來聲請強制執行,讓保險契約要照顧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受損,這完全把整個保險制度的概念給推翻掉了。
大家想想,要保人為什麼要用其他人做為被保險人去買保險,原因在於其實他本質上就是要送錢給這位被保險人,但是直接給被保險人錢可能不好,或是有其他考量,所以就選擇了保險的形式。
「假設我在10年前贈與太太100萬元,如今欠債,我的債權人跑來說,李志峰,你10年前有給太太100萬元,現在你欠我錢,我要撤銷你的贈與,叫你太太把100萬元吐出來,可以這樣嗎?」如果不行,為什麼形式從贈與現金變成幫太太(被保險人)買保單,就可以讓債權人把契約給終止掉?這個他完全不理解。
保單雖然是資產的一種,但是不像存款、共同基金、股票、房子、車子這麼純粹,只牽涉到所有權人(要保人),保單還涉及到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有其特殊性,就跟有特殊性的信託制度類似。你可不可以做了信託之後,這個信託契約的委託人日後欠錢了,他的債權人可以來撤銷契約?不行嘛。
「我不會說欠債的人最大」,欠債的人當然應該還錢,所以,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他的債權人當然可以來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是不同人,就不可以讓要保人的債權人予取予求。尤其是,要保人投保時如果還沒欠錢,債權人怎麼可以在事後,在多年之後,因為要保人欠債了來撤銷多年前買給人家的保單,「這完全不符合我個人認知的法律邏輯」。
縱使是商業保險而非社會保險,也有其安定社會的功能。你現在允許要保人的債權人予取予求去把保險契約取消,商業保險制度就沒有辦法發揮讓社會穩定、增進社會安全的功能。所以,把保單當成純粹的資產,視同存款、共同基金、股票、房子、車子,「我個人不認同這種看法」。
另外,金管會的新版「保險法」修正草案,把去年6月舊版草案時候,明定可以豁免強制執行的小額終老保險刪除,也是有問題的。小額終老保險是純保障型的終身壽險,每人最多可以買4件,合計保額最高才90萬元,這種額度有限、解約金也有限的保單,不致於成為隱匿資產的工具吧,反倒是對於經濟弱勢者來說,能有一張小額終老保險當棺材本、老有所終,有助建構社會安全網。
金管會的新版修正草案把每張壽險或年金險是否納入債務人其他財產併同強制執行的判斷標準,與各地方的最低生活費連動,形成一國多制,並且讓愈處偏鄉者欲容易觸碰到保單被扣押解約的紅線,未能顧及對社會的公平性。況且,台灣這麼小、人的流通性實在太大了,「我認為採用全國一致的標準比較好」,以免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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