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公會副秘書長金憶惠表示,壽險公會與司法院取得共識,2024年9月開始僅回覆壽險的查詢資料給地方法院。(陳怡慈攝)
最高法院2022年12月9日發布第897號裁定文,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裁定文發布後,壽險公會的法院函查人次自2023年4月開始竄高,2024年較2023年爆增7.3倍,今年2月還刷新高,壽險公會副秘書長金憶惠受訪時坦言:「我們就很納悶,台灣社會為什麼這麼多人欠錢?」以下為金憶惠受訪時口述內容紀實。
國內有21家壽險公司,債權人向地方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保單,地方法院不可能一家一家公司去問,它們知道壽險公會有個投保資料通報系統,法院會先發函來查詢,接著根據公會回覆債務人在哪些公司有投保等訊息,發函給債務人投保的壽險公司,要求公司提供債務人的保單明細。
一位債務人可能同時有多個債權人,可能會被重複查詢,壽險公會統計時用「人次」做單位,並且依據查詢人次向債權人收取查詢費用。扣掉來函查詢但未繳費被退件的,2022年壽險公會總共受理法院函查約3500人次,平均每月約292人次;2023年總共受理約6.9萬人次,平均每月約5750人次;2024年合計約57.3萬人次,平均每月約4萬7750人次,可以看到逐年飆高。
今年農曆春節多數落在1月,壽險公會受理的法院函查人次依舊居高不下,約4.15萬人次,2月雖然比較不受年節因素影響但有228假期,2月只比1月多了3個工作天,法院函查卻是創下約5.75萬人次的單月新高。
第897號裁定文寫的是壽險,但各地法院向壽險公會函查的文字,有的寫查人壽保險,有的寫查「人身」保險,如果是後者,除了壽險之外,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也會被查。
健康險與傷害險多半沒有解約金,就算有也金額不大,強制執行的效益有限卻嚴重影響到被保險人的權益,有人可能靠健康險的給付在持續做相關治療,保單被扣押終止,那不是要他的命嗎?健康險與傷害險對被保險人而言是救命錢,應該要讓它被保留下來不被強制執行,金管會於是在2023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81與第197條,明定主約遭強制執行,1年期附約不得隨主約終止。保障期間超過1年的長年期附約,也有兩種情況附約不能隨主約被強執而終止,包括: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約已足以清償強執債務。
立法院也關心此事,2024年5月舉辦公聽會,司法院在金管會協助下,2024年6月17日發布「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並於7月1日實施,文中明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無解約金的壽險不得強制執行,另外,法院終止壽險主約時,健康險與傷害險附約不得隨之終止。壽險公會這邊也在與司法院取得共識下,2024年9月開始僅回覆壽險的查詢資料給地方法院,亦即不再提供債務人的健康險、傷害險或年金險投保資料。
保單可不可以被強制執行,有正反兩方不同的意見,債務人有可惡的,債權人也有可惡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為什麼說債權人有些可惡?台北地方法院曾經統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案件,該院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透過系統查詢投保紀錄的情形,數字顯示,銀行(包含其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作業)聲請強制執行案件占近70%,租賃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占近30%,顯示自然人為債權人的比率微乎其微,此與壽險公會這邊函查的債權人,印象中超過4成是銀行,租賃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也有4成多,合計超過9成的情況不謀而合。
聲請保單強制執行的債權人絕大多數是法人,零星的是個人。租賃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可能來自債務人直接向它們借款,也可能從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而來,用低價收購不良債權後再以債權人身分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在內的財產強制執行,從中獲取高額差價利潤,壽險公會也因此必須花費大量的人力和資訊成本處理這些激增的查詢案件。「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現在每人次函查要收取充分反映成本的查詢費用,因為這些法人機構並非經濟弱勢,而且函查的量愈來愈大。」
「我們也曾試著了解,為什麼這麼多人欠錢?債務人的面貌多樣但我想多數可能是經濟上弱勢的人。」他們可能因為生計所迫、可能經濟能力有問題、可能找不到工作、可能向金融機構借錢不易轉向高利貸結果以債養債,也有相當一部分人是過分擴張自己的信用,例如,時下部分中古車商推出全額貸甚至超額貸,民眾可以借到等同或超過該輛中古車價值的款項,譬如買車款30萬元,但是可以借到30萬元或超過30萬元的款項,以多貸出的金額可以自由運用為話術,吸引只圖享樂不問有無還款能力的人上門,但其中常常伴隨著高利率及嚴苛還款條件的陷阱,一旦借款人無法按期償還就可能引發諸多爭議。
保單強制執行法院函查人次居高不下,反映台灣社會是否潛藏貧富差距擴大、底層生活辛苦等隱憂,政府的社會福利、社會安全照顧面向夠不夠廣?民眾的金融知識或風險管理概念正不正確?就算債務人是只求享樂而過度擴張信用,難道就要讓他們被一棒打死不得超生嗎?是否應該讓他們有一些機會?
「保險法」修正草案的第二版最新方向,債務人的每張壽險或年金險是否納入強制執行的判斷標準,將按政府公告的各縣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基礎乘以一定月數,初步估算其金額不到新台幣10萬元,此一數值到底合不合理?可能還有探究的空間。
統計數字顯示,債權人絕大多數為法人,輿論甚至質疑是否有討債公司隱含其中,債務人則是估計多數為經濟弱勢,面對強弱差異甚大的兩個族群,每張保單解約金不到10萬元就會被強制執行,恐被輿論質疑立法變相保護債權人的生意利潤,二者之間的權衡必須更加審慎,立法諸公衡酌保險法修正案時,應有更全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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