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教授葉啓洲:保單強制執行,也有可憐的債權人

政大法學院副院長、法律學系主任葉啓洲表示,對於保單的強制執行,這是一個很不精確的說法,因為保單不是標的。 (謝錦芳攝)

政大法學院副院長、法律學系主任葉啓洲表示,對於保單的強制執行,這是一個很不精確的說法,因為保單不是標的。 (謝錦芳攝)

台灣的保險滲透率非常高,幾乎人人都買保險。很多民眾、法官都認為把債務人的保單終止,他後續就沒保障了,於心不忍。2022年12月9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第897號裁定,認為壽險保單解約金可以強制執行,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轉捩點。國內專研「保險法」的政大法學院副院長、法律學系主任葉啓洲指出,「有可憐的債務人,也有可憐的債權人。」以下為葉啓洲受訪時口述內容紀實。

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第897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保單不是標的,正確應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

當時最高法院大法庭審議此案時,8個案件併案處理,包括銀行借款、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國稅局稅金債權等。當時多數地院和高院法官傾向保單不得強制執行。不料,最高法院大法庭11位法官,最後以8比3,推翻了原來地院與高院的多數見解,這個歷史性裁定對債權人、債務人、壽險公會、地方法院與壽險公司都造成衝擊。

對於保單的強制執行,這是一個很不精確的說法,因為保單不是標的。「我們在法律上執行的依據是『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我們在執行一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金錢債權是執行的標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包括不動產,如扣押房屋、土地等;包括動產,如汽車、有價證券、珠寶等。銀行存款是金錢債權,你把5萬元存到銀行,這是你對銀行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的標的有動產、不動產,而有價證券通常准用動產。那麼保險契約屬於哪一種?保險契約屬於金錢債權。你把保險契約拿去拍賣,拿得到錢嗎?不是的。法院在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的金錢債權

保單權利有多種形態,有爭議的是解約金

保單的權利有很多不同形態,有理賠金、紅利、解約金,這幾年有爭議的是解約金。這個金錢債權產生爭議的部分,不在於後面的理賠,不是理賠的這個保險金請求權,現在產生爭議的是保險事故還沒發生,但是隱含在契約裡的解約金的債權。債務人解約時,金錢債權隨時可以領取,這類似於放在保險公司的一筆存款。債務人缺錢時,可以拿保單借款,把錢領出來用

2016年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的結論,就是因為於心不忍,覺得法院代替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以後會沒有保障,因此認定保單不可強制執行。國內大部分法官都很有愛心,多數認為債務人的保單不可以強制執行,因為這些債務人通常是沒有別的東西可以執行了,債權人和法院才會動到保單。

保單強制執行專題-台北地方法院。(柯承惠攝)
以往國內多數法官都認為,債務人的保單不可以被強制執行。(資料照,柯承惠攝)

過去,有部分保險業務員以保單不會被執行作為招攬的訴求。比如說,醫師離婚了,他的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麼保單要不要算進去?現在法院認為保單要計算進去。以前很多人認為留著這筆保險金絕對不會被法院動到的念頭,就去買保險了。現在法院裁定可以執行,當然就斷了一個銷售的訴求。

台灣賴皮的債務人很多,法院看到社會黑暗面

台灣賴皮的債務人很多,只要去法院民事執行處走一遭,可以看到社會黑暗面,就知道多少人敗訴確定,卻不肯還錢或賠錢。例如房子遭法拍,就弄個假租約來干擾;或者是被強制執行之前,拿不到搬遷費,就把水泥灌到馬桶裡,讓接手的人花錢整修。類似案例很多,而債權人很多樣化,包括受扶養的未成年子女、車禍被害人、台南維冠大樓地震受災戶等,這些都是債權人。

2016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震撼全台,但當時震央明明在美濃,為何台南最嚴重?(圖擷取自Youtube)
台南維冠大樓地震受災戶也具有債權人身分。(資料照,取自Youtube)

最高法院大法庭第897號裁定後,金管會統計,壽險公司的健康險與傷害險遭扣押件數占保單扣押總件數7成。為什麼這麼高?台灣人習慣買壽險主約,搭配健康險、傷害險附約,當壽險主約被扣押時,連帶附約也被扣押。有一個原因是,「許多保單條款規定,主約失效,附約隨同終止。這是保險公司條款造的孽。」

主約被強執,壽險公司應主動幫客戶保留附約

保單條款是保險公司設計的,萬一主約被解約,保險公司可以幫客戶保留附約,選擇不執行,這樣做才是替客戶著想。據了解,大法庭做出裁定之後,南山與富邦等壽險公司對於客戶主約被執行,會主動替客戶把附約保留下來。

金管會在2023年12月18日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81條與197條,規定主約遭強制執行時,1年期的附約不能隨主約遭強執而終止,保障期間超過1年的長年期附約,在某些情況下也不能隨主約而終止。

金管會LOGO。(陳怡慈攝)
金管會2023年12月18日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明定若干情況下,附約不能隨主約被強制執行而終止。(資料照,陳怡慈攝)

金管會公布的注意事項,主要約束壽險公司,無法約束法院。各地方法院依據強制執行法,有權可以執行主約與附約。在這個情況下,壽險公司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扣押壽險保單主約與附約,那麼壽險公司沒有辦法為客戶保留附約,因為這是法院的執行命令,所以也產生一些亂象。因此金管會擬修正保險法,把強制執行的標的排除健康險與傷害險。

保險法若定豁免額度,不宜超過強執法的天花板

金管會擬修正保險法,是否應對被強制執行的保單另定一個豁免額度,讓債務人取得保障?原則上,強制執行法對債務人提供基本生活費,最高是3個月,只要回歸強制執行法即可。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不過,在現實情況下,金管會面臨立法院極大的壓力,如果要在保險法另作特別的規定,折衷一下,應該可以接受,但額度不能超過強制執行法的天花板,亦即基本生活費最高3個月,不然就違反豁免執行應限於債務人基本生存保障的精神,也會過度犧牲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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