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自主是大學自治的重要前提,如今除非重大違規,否則教育部礙於大學自治也無法直接插手。(柯承惠攝)
大學自治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關鍵無非讓大學在人事、財務上擁有自主權,然而近年來隨著關鍵人事皆由校方掌握,加上校內監督機制失衡,各校上看數十億元甚至千億元的資產,卻逐漸失去監督可能,當民主化浪潮已經走過30年,即將迎來下一階段的18歲公民權時,過去高喊的大學自治,要如何翻轉迎接新時代?(系列2之2)
過去國立大學經費跟公務預算一樣,每年由政府編列預算挹注,若有餘數則需歸還國庫,然而由於此做法常導致經費有一年、沒一年,加上大學自治精神抬頭,教育部於是從1999年開始施行校務基金制度,各校以每年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款、自籌營收等款項組成基金,若有騰餘款項則回歸基金,此外也可以此基金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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