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失去至親阿嬤的「被害人家屬」、律師李宣毅,成了死刑釋憲的重大焦點...(李宣毅為左圖小男孩、右圖右下角者,翻攝自司法院直播)
「我當下有個很強烈的意圖、我想親手殺了犯罪行為人,為我阿嬤復仇,但後來警方連行為人都找不到、我阿嬤只剩個報紙上的文字框,我好羨慕其他被害人至少還有人可以咒罵……從事發的『殺』到28年後的『不殺』,這是我的轉變,但創傷不會消失、會狡詐地跟被害人共存……」-律師李宣毅,台中某強盜致死案被害人家屬
一個被害人家屬,為何支持廢除死刑?4月23日「死刑釋憲」(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於憲法法庭展開言詞辯論、37名死刑犯全聲請釋憲、代理人(律師)高達16位,但其中最特殊者,或許是律師團隊經討論後推派一名「被害人家屬」作為所有聲請人代表,28年前失去至親的律師李宣毅。
據了解,李宣毅於高一升高二的暑假,阿嬤(母親的媽媽)因遭搶匪攻擊、推倒在地撞傷腦部、顱內出血、送醫後死亡,在死刑釋憲言詞辯論時,李宣毅坦言自己當年一心想殺了凶手,但警方調查能量有限,28年來他連真相都未能得知、連凶手是「誰」都不知道。
一個被害人家屬走上廢除死刑之路,就李宣毅自述,當然並非因高貴的情懷、文青的論述,而是一個被害人家屬最迫切的心願──防止悲劇再發生。
李宣毅於4月23日「死刑釋憲」言詞辯論開審陳述提及,1996年夏天他還在讀高中,卻沒想到突然接到噩耗,阿媽過世了:「把我養大的阿嬤被搶劫,一個人孤伶伶死在街頭,我還記得在醫院看到的、阿嬤冰冷僵硬的表情,是多麼驚恐……」李宣毅的母親雖然一開始看似平靜、不曾表露出任何情緒,但終於有一天,她大哭:「我沒有媽媽了!」
看著母親泣不成聲的模樣,李宣毅曾經想過要親手殺了那個犯罪者、為阿嬤復仇,卻沒想到最後連凶手叫什麼名字都不知道,最疼愛他的阿嬤變成了報紙上小小一格的文字框,標題寫著〈打劫模範母親 推倒人致死-被害人林李娥 來台中做復健 途中出意外〉。
「我好羨慕其他人(被害人),至少他們還有人(加害人)可以咒罵……」
究竟是誰殺了阿嬤?李宣毅的阿嬤並非死於蓄意殺人、是被意外推倒在地死亡,不會符合《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但相信任誰都會覺得他的阿嬤是被殺害了。而李宣毅自述,後來上了大學、為了阿嬤去讀法律系,他原本燃燒的仇恨之火,因為知識被解放。
例如,李宣毅開始可以揣測,那個犯罪者可能當時是去賭場拚一波、可能酒喝多了、也可能是各種意外,他更進一步想,是家庭、學校、部隊、職場、還是哪個環節,讓這些犯罪行為人就此與社會脫節、鑄下大錯?
「我們社會產生的、那個罪大惡極的人,原本我們有很多機會可以讓他免於被撒旦誘惑,而我漸漸意識到,我想追殺的並不是被告,而是那個『犯罪成因』……」-律師李宣毅,2024年4月23日「死刑釋獻」開審陳述
隨著5月份母親節即將到來,李宣毅沒有忘記每一年的母親節、「阿嬤是給我安全感與幸福感的人」,也因此,李宣毅的盼望是:「她的死因不該被掩蓋掉。」
作為一個法律系畢業生、律師、為許多重刑案件辯護過的人,李宣毅於開審陳述提醒,唯有這個社會能緊密聯繫、不放棄身邊的每個人,才有可能去滅絕「犯罪成因」,否則從犯罪到國家戰爭等,皆永遠無法止歇。
李宣毅也強調,支持死刑廢除並不是歐洲才有的思想,而是所有凝視世間痛苦之人必然有的直覺反應,因為:
「死刑的存在,會降低國家步上艱困道路的決心(編按:應指防止犯罪與社會安全網),為了更美好、安全的社會,請直接面對問題,不要用死刑來逃避。」
儘管過往民調皆顯示台灣高達8成民眾反對廢除死刑、限縮於犯罪被害人方面可能更高,本日死刑釋憲言詞辯論,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表、律師陳淑貞的發言,也並非與李宣毅的想法毫無交集。
陳淑貞以鑑定機關身份發言時提及,就台南殺警案(2022年林信吾殺警案)被害人家屬心聲來說,家屬希望法律一定要正式被害人傷痛、也痛斥「廢死是沽名釣譽與政治操作」。
然而陳淑貞也提及,被害人家屬、及「隱形的被害人」即社會大眾,每每皆因社會重大命案而產生創傷,也因此催生許多血與淚的法律,例如1996年彭婉如命案催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又或1993年身為家暴受害人而殺夫的鄧如雯,雖鄧如雯是殺人罪被告,本案也看見司法溫暖、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就陳淑貞舉例狀況,也與李宣毅「防止悲劇再發生」的願望相符。
就大法官提問時間,曾表態支持廢除死刑的大法官詹森林,詢問自曝身為被害人家屬的律師李宣毅:「您用自身經驗說明不應追究加害人、而是犯罪成因,您個人有如此偉大胸懷,或許很多人都敬佩,但您能期待所有被害人家屬都如此嗎?如果是,理由如何?」
李宣毅答,這是其作為聲請方與個人生命經驗提出的立場(廢死)、與道德無關,也再次提醒,國家應更留心被害人處境:
「我們群體該如何看待『被害』這事?多數被害人碰到較稀少的重大犯罪都是第一次經歷、有極少數人經歷了兩次以上,但國家面對重大犯罪是有經驗的,國家經歷那麼多重大犯罪,我們學習到什麼?國家刑罰當然要傾聽被害人意見沒錯,但我們還是要想,國家該用什麼刑罰,讓社會被更好地對待?」
李宣毅坦言,自己並非「典型被害人」、可能被視為被害人之中的「叛徒」,但他仍強調,儘管當今司法進步到有訴訟代理人(即被害人的律師)、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制度,這些思考其實都非常單一,預先假設被害人的需求就是司法訴訟。
真正的問題是,當被害人遭遇人生劇變,一開始是處於感官被剝奪的狀況、創傷歷程可能長達數十年,如此混亂情況下,可能國家跟被害人說什麼、被害人就照收,希望被告被判重刑就派訴訟代理人給你──「但,這真的是他要的嗎?每個被害人的需求都不同。」
「被害人突然被被告決定他的人生,這狀況就不是刑事訴訟制度能處理的,而是:他的人生該如何繼續發展下去?人生創傷這事國家沒有做,還以為判被告死刑就能處理掉……呃,有件事我要講,如果今天刑事訴訟過程有人問『我幫你把壞人殺掉好嗎』,被害家屬通常不會認為,我們愛的家人的生命、跟被告的生命可以相比……」
對於這些問題,資深死刑辯護律師李念祖,也於開審陳述很直接地說:「請(國家)不要將死刑冒充為被害人的『賠償』。」
提問被害人議題的大法官也包括黃瑞明,黃瑞明對律師劉繼蔚、李宣毅提問:「就兩位具名之辯論意旨狀,提及對被害人家屬最重要的不是死刑、死刑無法回應被害人真實需要,兩位也認為重要的是事情是從政策與社會層面進行犯罪預防、修復式司法,而兩位共同代理20位聲請人(指37名死刑犯中的20位),你的當事人曾經為修復式司法做到哪些努力?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及,超過9成被害人反對廢除死刑,對此如何回應?」
李宣毅回答,當殺人事件發生,從偵查、審判到定讞等程序結束,過往大概要花3至5年定讞,「但這對被害人來說是非常短的時間──被害人失去至親,可能到定讞時還沒有機會『走出來』……」
李宣毅提及,就現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來說,往往要等定讞以後才有機會操作(編按:包括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家屬可能很難接受、認為被告只是想求和解減刑),是否現今程序不足以支持加害人與被害人對話?這件事也不該強制,應在適當頻率與安排下,讓被害人可以自行選擇。
除了處罰之外,國家也應協助釐清「為什麼會出現這樣嚴重的暴力行為」,修復也不應單純由刑事審理的檢察官、法官來單獨負擔,應將時間拉長、行政機關也一起協助,讓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都能參與。
遺憾的是,李宣毅也提及:「我們聲請人(指37名死刑犯)大多在10年前就定讞,而修復式司法近年才推動,無法讓被害人家屬談到這些(修復)……」
律師劉繼蔚則答,2016年發生之內湖隨機殺害女童案(小燈泡案),被害人母親王婉諭亦是其律師事務所「當事人」之一,而王婉諭經歷的「修復」過程也並非法務部「以賠償為重心」的修復式司法,而王婉諭一直都很努力試圖了解:犯罪行為人為何會「掉到」這地方?該如何預防犯罪風險?如何不要再有下個「犯罪被害人」、讓國家社會往更好的地方走去?
沒能「修復」的死刑犯之一是楊書帆,2004年涉犯強盜殺人罪。據楊書帆定讞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楊因不滿前女友提分手而埋伏在女友工作的醫院美食街、殘忍殺害之,後來成了律師劉繼蔚接觸的「當事人」(死刑犯)之一。
而在死刑釋憲言詞辯論,劉繼蔚提及,楊書帆曾言很希望有機會好好坐下來跟被害人家屬道歉、讓被害人家屬理解自己己當初為何會走到這一步。
儘管2023年1月7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通過、被害人權益看似有加強,但誠如李宣毅所言、每個被害人的需求與想法都不同──無論本次釋憲結論如何、大法官最後到底會不會判決死刑違憲,被害人家屬權益確實仍是一大課題,而無論被害人家屬站在死刑或廢除死刑任一立場,其共同心願應如同李宣毅所言,盼這社會更安全、悲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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