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死刑釋憲」言詞辯論將到來,現存37名台灣死刑犯狀況也逐一被公開...(資料照,柯承惠攝)
早於10多年前已定讞的死刑犯,如果今日重新審理,還會被判死刑嗎?隨著2024年4月23日憲法法庭之「死刑釋憲」(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言詞辯論將展開,完整聲請人名單、書狀完整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也可謂今年第一份完整的「台灣現存死刑犯」清單,37名死刑犯終局判決(即死刑定讞的最高法院判決)全數列上。
37名死刑犯之中,當然有許多民眾不免感到「人神共憤」的惡行,例如2004年定讞之張人堡,在1993、1994、2003年先後犯下多起性侵與殺人案件,又例多起遭前女友提分手就憤而殺人、跟蹤騷擾、還有追求女性不成就殺人的案例,2020年「最新」定讞死刑犯沈文賓,甚至僅因不滿前妻拒絕出席父親(前公公)告別式,就四處找人逼問前妻行蹤、逼供溺殺兩名前妻友人。
然而「人神共憤」並非判決死刑單一因素,無論2024年釋憲結果如何、大法官廢不廢死,37名死刑犯案件皆有「翻盤」可能性,其犯案動機、背景亦是關注社會治安民眾必須了解之事,《新新聞》將解析37名死刑犯的過去與現狀,一覽台灣現存37名死刑犯、同時也是釋憲聲請人的各種面貌。
就37名死刑犯當年犯罪狀況,其中有3名主張為冤案,包括1987年11月份被控涉入男童陸正綁架撕票案的邱和順、1989年被控涉入集體性侵與殺害兩名工廠女工的沈鴻霖、1990年8月份「船長卡拉OK殺警案」被控教唆小弟開槍殺警的王信福,三案皆有關鍵證物佚失或驗不出重要證據(指紋或DNA)、同案被告遭刑求、以共同被告不利自白定罪等狀況,也皆曾因審理程序問題聲請釋憲,但至今皆未能開啟再審與非常上訴大門。
排除以上高度可能有冤案件後,其他犯罪事實相對明確者,有4名是因「黑道糾紛」而殺人,包括以下案件(依案發時間排序):
● 2000年3月26日,連國文「黑吃黑」案:因不滿角頭王冠仁詐賭,與多名兄弟先教唆槍手殺害王冠仁,之後再對槍手及槍手女友下手,以槍枝強逼吞下安眠藥、兩名被害人昏睡之際餵食劇毒氰化鉀、並縱火焚屍。
● 2000年7月2日,陳文魁於里長服務處開槍案:陳文魁因不滿里長黃騰褘介入其與台南市警局教官黃國洲之間的200萬元債務,帶領兄弟持槍掃射里長服務處,致里長與其司機死亡、3人重傷。
● 2000年9月1日,蕭新財殺警案:該日蕭新財持槍枝欲向仇家報復、卻在路途上欲兩名員警攔檢,因此持槍射殺兩名只是在上班的警察。
● 2012年3月12日,彭建源縱火案:具有8項前科的彭建源,因不滿「兄弟不挺」,花300元購買汽油、至對方家中經營KTV縱火洩憤,造成多名死傷。
至於可能高度引起社會恐慌的、異性戀男子對女性相關殺人案、包括殺害女性親友者,則高達12件,樣態包括性侵殺人、殺害前妻或前女友或追求對象、對其身邊人進行報復者,涉案人依犯案年份排序包括:張人堡、徐偉展、王鴻偉、劉榮三、鄭武松、陳錫卿、林旺仁、楊書帆、廖敏貴、沈文賓、黃麟凱、郭俊偉。由於案例眾多,以下僅舉例幾件代表個案與樣態:
● 性侵殺人:劉榮三與友人於24歲時性侵殺害年僅19歲的檳榔西施,以鐵鎚殺害再縱火滅屍時發現對方還未死、再以鐵鎚重擊殺之;張人堡,31歲時性侵80歲老婦人奪走身上財物、老婦被發現時下體還插鐵條;陳錫卿,2003年性侵應徵家教的中興大學女學生,並以內褲打成死結、造成被害人窒息而亡。
● 跟蹤騷擾並殺害:王鴻偉,出身建商家庭,卻因20歲張女拒絕追求開車撞死、並偽裝為姦殺棄屍,還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冥婚」;林旺仁,因不滿前妻工作地點,於基隆女人心KTV縱火、致5死8傷,其中包括3名消防員殉職;黃麟凱,因不滿女友提分手、女友母追討債務,潛入前女友家中性侵殺害前女友、勒死其母;沈文賓,因不滿前妻拒絕出席其父告別式,四處逼問前妻下落、過程中逼供溺殺兩名前妻友人。
● 為情殺人:廖敏貴,因21歲女友與前夫離婚、思念女兒也意欲奪取前夫家財產,在女友謀劃下殺害女友前夫家公婆。
此外,37名死刑犯之中,最常見犯案樣態為「為財殺人」,包括:黃春棋、陳憶隆、廖家麟、蕭仁俊、連佐銘、張嘉瑤、施智元、歐陽榕、劉華崑、呂文昇、王柏英、沈岐武、唐霖億、蘇志效、游屹辰、林于如、邱合成等人,犯案樣態主要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撕票案等,其中最特別者或許為現存唯一「女性死刑犯」林于如,被控謀害婆婆、丈夫、生母以詐領保險金。
這37名死刑犯,正是2024年死刑釋憲案(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聲請人,也高度可能因釋憲獲得轉機──如果大法官認定死刑「違憲」,37人的案件當然必須重新審理,但就算大法官認定死刑「合憲」,就憲法法庭題綱,大法官依然無可避免地必須面對「死刑配套程序」一題,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即所有法官都必須同意死刑才能判決死刑)、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
而從判決字號清晰可見,超過半數、高達19位死刑犯是在「兩公約」施行以前定讞者,如果再考量到2012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規範必須進行「生死辯」(量刑之言詞辯論)以前的案例,更是高達32例、幾乎全數都沒有經歷過最高法院量刑辯論的年代、法官僅以書面審理就駁回上訴死刑定讞。
此外,為審酌被告之生長背景、生活狀況、推估其教化可能性等,2019年司法院委由學者李茂生帶領研究團隊進行「量刑鑑定」研究,也開啟殺人案件審理由社工、精神醫學、犯罪學、法學專家團隊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先聲。然而,台灣現存37名定讞死刑犯之中「最新」者是2020年定讞的沈文賓,當然「全部」死刑犯都沒有經歷過量刑前社會調查。
就「教化可能性」而言,當今司法並不會貿然判決「年輕人」死刑、會考量被告未來漫長人生軌跡中的「教化可能性」,但在37死刑犯判決裡,有大量判決文字評價提及對方年輕力壯、不思進取、成為加重判刑因子者。就廢死聯盟2024年最新發佈「台灣死刑判決報告-37位死刑犯判決恣意性分析」,幾名死囚涉及年齡之判決文字如下:
● 同案陳憶隆與黃春棋,犯案時23、24歲,判決文字評價:上訴人行為時均年僅20餘歲,身體健壯,不惟不思奮進,竟為一時利益薰心,圖謀擄人而勒索高達7000萬元之不法錢財,其行為已難容於現今社會……
● 王鴻偉:行為時年已25歲、且受有專科之教育程度,顯有判斷是非善惡之能力…
● 游屹辰,犯案時22歲:(同案被告)三人均年輕力壯,不思戮力工作……
據廢死聯盟整理,37名死刑犯中,高達13名是在20多歲的青春時期犯案、遭判死刑,其中最年輕者是年滿19歲就犯下性侵殺人案的郭俊偉。
而就被告未成年子女部份,台灣雖未能正式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014年5月20日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此後引起司法界討論所謂「加害人家屬」、被告子女處境是否影響量刑,最著名案例為2017年男子洪當興在法院門口撞死離婚妻子與律師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首次引用《兒童權利公約》進行審理、傳被告子女說明對判決之想法。
但,現存37名死刑犯在羈押入獄時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在當年判決並未納入考量,據2024年「台灣死刑判決報告」整理,包括以下20位:陳憶隆、連佐銘、蕭新財、王柏英、陳錫卿、沈岐武、邱和順、連國文、林旺仁、游屹辰、沈文賓、劉榮三、沈鴻霖、林于如(台灣現存唯一女性死刑犯)、施智元、陳文魁、王信福、李德榮、鄭武松、歐陽榕。
最後,身心障礙者殺人,真的是「免死金牌」嗎?以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規定當然不是,精神鑑定報告也限縮於「行為時」(犯案當下)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影響辨識行為違法能力、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白話文是,你在「犯案時」是否知道殺人犯法、知道自己在犯法,自身有精神疾病者並不代表就符合「犯案時」狀態。
例如亦有聲請死刑釋憲、但已於2019年1月逝於看守所的弒父死刑犯陳昱安(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46號刑事判決等),雖於2003年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症」(現正名為思覺失調症)、2008年領有輕度精神障礙手冊、也有多名醫師作證陳昱安的症狀與自殺傾向,歷審判決認定陳昱安犯案時看似冷靜,可以清楚說出自己在做什麼、為什麼要做這事,因此在「行為當下」精神正常,不符合《刑法》第19條。
但據「兩公約」之一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前段,即明示:「締約國應避免對於面臨特殊障礙難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自我辯護的個人,如存在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而就「2024年台灣死刑判決報告」整理,現存37位死刑犯中,即有12位經診斷確認有精神疾病、心智缺陷及其他障礙情形,例如:鄭武松,適應障礙合併憂鬱情緒;郭俊偉,反社會型人格;林旺仁;腦傷疾病影響認知與思考;林于如,精神性官能症及睡眠障礙、邊緣智商(總智商為57);王鴻偉、沈鴻霖,亦為「邊緣智商」(白話文:雖非智能障礙者,但已極接近智能障礙者)。
無論2024年死刑釋憲結果如何,若大法官認定死刑「合憲」,也必須回答題綱涉及身心障礙者、《刑法》第19條相關規範就死刑宣告而言是否違憲,再加上必須討論限縮死刑配套措施,或許無論如何37名死刑犯都有機會「翻盤」。
本列表依最高法院判決年份排序,僅簡短附上案由,點擊判決字號超連結即可見到判決全文。
黃春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擄人勒贖撕票
陳憶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擄人勒贖撕票
張人堡: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性侵與強盜殺人
張嘉瑤: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強盜殺人
楊書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殺害前女友
連佐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擄人勒贖撕票
蕭新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殺警案
鄭武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殺害前妻及友人
唐霖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強盜殺人
呂文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強盜殺人
施智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受委託殺人
劉榮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性侵殺人
王柏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奪槍殺警
王鴻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殺害追求對象
陳文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債務糾紛殺人
沈鴻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有疑義判決
陳錫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性侵殺人
廖敏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為女友殺其前公婆
劉華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強盜殺人
沈岐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債務糾紛殺人
廖家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強盜殺人
蕭仁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強盜殺人
徐偉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性侵與強盜殺人
歐陽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擄人勒贖撕票
郭俊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性侵殺人
王信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有疑義判決
邱和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有疑義判決
連國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幫派黑吃黑
李德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等刑事判決,擄人勒贖撕票
林旺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報復前妻縱火
蘇志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強盜殺人
游屹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強盜殺人
林于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弒親詐領保險金
邱合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擄人勒贖撕票
彭建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報復友人縱火
黃麟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殺害前女友與家人
沈文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殺害前妻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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