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之島-冤情篇》台灣「詐騙冤案」有罪產生器:求職打工10天賺1萬,竟讓她賠掉3年人生

出租帳戶10天,就給1萬元?她原以為這是可以補貼家用、照顧老母親的絕佳「打工」,最終卻賠掉了3年人生。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顏麟宇攝)

出租帳戶10天,就給1萬元?她原以為這是可以補貼家用、照顧老母親的絕佳「打工」,最終卻賠掉了3年人生。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顏麟宇攝)

「法官覺得我把密碼寫在存摺跟提款卡上面『不正常』,我才覺得那些法官很奇怪啊──一個人腦袋能記的有限,你記自己的身分證字號、生日、電話號碼、提款卡跟存摺密碼就有點緊繃了吧,何況我還要多背3個小孩的身分證字號、生日、提款卡跟存摺密碼,請問你有辦法一次背8組密碼嗎?」

台灣詐騙案猖獗,不只一般民眾受害,連人們的日常生活習慣也因此受到異常密集檢視,幾乎人人都受到波及,《新新聞》特別製作《詐騙之島》專題,深入探討台灣詐騙案層出不窮的成因、影響和解決之道。

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了,就可以說這人是「詐騙共犯」嗎?早於2009年起,法律學者徐偉群就注意到所謂「詐騙冤案」的存在,一名領有重度精神身心障礙手冊的男子A,因為看到報紙上打工廣告、說拿自己郵局存摺幫人辦貸款可以換現金,就捲入了詐騙案件──A在交出帳戶與密碼以後沒有拿到半毛錢,反而遭到司法追訴,2014至2015年間徐偉群與學生一起整理判決資料並統計,這類案件的定罪率竟高達96%。

A不是第一個、亦不會是最後一個被詐騙集團利用、還遭國家定罪的人,尤其在《洗錢防制法》修法後,這類案件多以洗錢罪處理,徐偉群說,那成了一個「有罪產生器」。

「詐騙專題」配圖-機車族。(柯承惠攝)
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了,就可以說這人是「詐騙共犯」嗎?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柯承惠攝)

「用這方式把人頭帳戶提供者入罪、讓已經處在困境的人被國家認定為犯罪者,他們以後處境會更困難,要找資金或是找工作都會更難──國家需要這樣嗎?立法認定這些有困難的人都是犯罪、讓他承擔更困難的後果,我不知道這樣對國家有什麼好處。」徐偉群嘆。而多位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民間司改會)申訴的被害人,就道出了這些冤罪如何使一個人的生活崩毀。

10天1萬元酬勞租借帳戶,COVID-19疫情讓美容工作室業者誤入「打工詐騙」

阿美(化名)是在2020年成為詐騙案被告的,一開始想找工作時,她從來沒有設想過自己居然也會成為「詐騙集團」的一部份。阿美曾經做過美容業、在夜市擺攤,她從未聽過什麼叫「借出帳戶」、更不曉得借出帳戶會有什麼刑責。

2020年那時阿美的美容工作室剛開張、卻因COVID-19疫情沒多少客人敢上門,加上她要扶養媽媽與姐姐的小孩、姐姐的小孩子要交註冊費補習費等,一心想分擔家計的阿美就找到一個奇妙的打工:租賃帳戶10天,給你1萬元。

「其實你在外面工作一天差不多就是1000,聽起來滿合理,我在夜市工作也差不多一個月3、4萬,我不會覺得這筆錢不合理、夠我生活費就好──他們(詐騙集團)還說,你可以先試做、覺得不適合可以把帳戶退還給你,結果還沒滿7天我就被抓到了,銀行打給我才知道,我的帳戶已經被洗那麼多錢了。」

交出帳戶之前,阿美曾經詢問過朋友,朋友覺得這很可能是詐騙,但詐騙集團總是有話術去說服缺錢的人──那些人出示了身分證正反面、讓阿美以為真有其人、相信這是個正當合法的工作,寄出兩本存摺以後又寄了第三本,她甚至還想過說如果這工作沒問題的話要介紹給朋友,那朋友是單親媽媽有兩個小孩,誰知道,阿美被說服到以為沒問題的事,最後讓她經歷3年司法煎熬。

20230617詐騙專題-詐騙廣告/人頭帳戶示意圖(翻攝自民間司改會特展「詐騙之國的闖關者」,風傳媒後製)
詐騙集團總是有話術去說服缺錢的人。(翻攝自民間司改會「詐騙之國的闖關者」特展/影像合成:風傳媒)

當阿美的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洗錢、被發現以後,阿美首先面臨的是所有帳戶都被凍結、無法找一般有薪資轉帳的正職工作,時隔2年判刑確定後,阿美沒有錢繳易科罰金,需要去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包括去學校掃廁所、擦桌子、COVID-19疫情期間整天擦玻璃、噴酒精等,這段期間的所有生活費都靠家人資助,全家經濟狀況雪上加霜。

如果政府反詐騙宣導有效,你還會把存摺交出去嗎?這一點,阿美至今仍覺得自己是受害人:「政府不能說清楚嗎?為什麼完全推卸給我呢?今天提款機上面都會貼什麼防詐騙打165啊、不要當車手啊,但我把存摺寄出去的時候,完全沒有人能提醒我──雖然我案件發生後沒多久,我發現有些超商也會警示說不能寄存摺了,但這些事後彌補對我們這些受害人來說,都太慢了。」

銀行雖然也會提醒「洗錢罪」,卻也沒明示不要「出借帳戶」,當一個人缺乏資訊、眼前急著用錢,就往往會低估交出帳戶的風險,阿美就是這樣落入陷阱。如今2023年,雖然阿美的案件看似「完結」了、勞役也服完了、這前科在司法上也看似「微罪」,阿美還是很多無法完結的委屈:

「我沒有其他前科,但法官依受害人的詐騙金額去判刑,我真的覺得判太重,如果判給緩刑、給我警惕也可以……法官找不到詐騙集團的源頭、從最小最末端的去抓,我覺得不合理,我希望未來可以讓無辜受害人回歸清白、回到沒有任何刑責的狀態。」

「司法不想花時間找詐騙集團『源頭』、只想全部推在你身上…」

另一名「咬餌」的被害人是阿忠(化名),他原先是多媒體剪輯接案工作者、沒有正職身分,2018年他電腦壞了需要貸款買新電腦、卻沒有任何銀行可以放貸給自由接案者時,他就上網找貸款。網路貸款代辦者要阿忠提供帳戶時他也不曾懷疑,阿忠心想時代在變、現在貸款方式很多,然後他就被騙了,成為幫助洗錢的被告。

「我沒電腦就無法吃飯,這4、5萬(買電腦的錢)對我生活會有很大影響,沒想到對我生活影響最大的,是國家──檢察官還跟我說『你可以換工作啊』、質疑我為什麼要為了買這台電腦去貸款,但這就是我的專業啊!」

阿忠的案件歷時3年得到無罪確定,但過程飽受艱辛,最痛苦的是檢察官不願意相信他提交的證據──審理期間有媒體報導詐騙集團被破獲、新聞提到的主嫌Line帳號就跟當初說要幫阿忠辦貸款的人一樣,阿忠想拿這個證明自己也是被詐騙集團騙了的人,沒想到檢察官還是直接起訴他了:

「他們不想花時間找詐騙集團源頭、只想全部推在你身上,他們認為你該有一般人的生活常識、否則就是『不確定故意』,檢察官只會一直主張說政府都有宣導防詐騙了,你不知道的話一定是你有問題。

當阿忠成為幫助洗錢的被告,最慘痛的就是帳戶被凍結無法找工作、還要一邊燒老本打官司──雖然警示帳戶還是可以特別開立薪轉戶,但限定臨櫃領錢,誰平日有那麼多時間去臨櫃提款?要公司薪水直接給現金,但公司當然有權拒絕給現金、會計也會不好做事。

「詐騙專題」配圖-ATM.提款機。(柯承惠攝)
雖然警示帳戶還是可以特別開立薪轉戶,但限定臨櫃領錢,誰平日有那麼多時間去臨櫃提款?(柯承惠攝)

更糟糕的是當阿忠去應徵工作、必須說明自己涉入官司不能用薪轉戶,「每個人看到都嚇到直接開除我,我這樣怎麼生活?我真的無法、只能請爸爸媽媽幫我忙,前前後後花了200多萬,花在我的生活費、訴訟費用、來回交通──因為我沒做的事,賠了這200萬。」這筆錢,國家至今仍沒有賠給他。

最慘的狀況,或許是2019年遺失帳戶的單親媽媽阿芸(化名)。那時阿芸正與前夫進行離婚程序,她一個人扶養3個孩子、帶著存摺去申請補助,回神竟發現自己機車被撬開、存摺掉了,幾小時以後她打電話去銀行掛失、問警察是否該報案。警察說「你有掛遺失就好」,她也選擇相信國家,幾天後就出事了。

「隔三天警察局要我去做筆錄,我就傻眼了,雲林警察局不知道第幾分局說我帳戶被盜了,請我去到案說明。」

當阿芸被起訴,法院質疑阿芸為何要把密碼寫在存摺跟提款卡上、是不是刻意要讓詐騙集團利用,她好生氣──「我有3個小孩的資料要背,誰會記得那麼多事情?不然你現在去找一個路人問看看啊,看他們能不能背出小孩的全部資料!」1個媽媽帶3個小孩,阿芸要記得的個資至少包括生日、身分證字號、存摺與提款卡密碼各一組,16筆個資怎麼可能統統隨時記得?

20230620-詐騙專題,女性牽小孩。(顏麟宇攝)
阿芸本來就因為單親媽媽要配合小孩上下學時間很難找工作,這期間捲入官司以後又更難、沒有薪轉戶也很少公司願意讓她領現金。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顏麟宇攝)

阿芸相信警察、沒有留下報案紀錄,也致使她在法院上幾乎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真的弄丟了存摺,雖然律師曾經想過要用測謊提交證據,但法院不採信。

阿芸本來就因為單親媽媽要配合小孩上下學時間很難找工作,這期間捲入官司以後又更難、沒有薪轉戶也很少公司願意讓她領現金──即便3年後最高法院憐憫她的單親媽媽身分、給了一個緩刑,阿芸的委屈還是沒能被修復。

「現在生活都穩定下來了,但還是隨時心驚膽跳的,像如果有人要我匯款,我都會想:會不會匯到詐騙集團的帳戶?」

他們被法務部視為「犯罪源頭」,忽略了真正「源頭」是詐騙集團組織

阿美、阿忠、阿芸,這三個向民間司改會投訴的個案都代表一段曾經被司法摧毀過的人生,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徐偉群長期研究人權議題、也在2009年開始發現詐騙人頭冤案事件,他知道真正的問題永遠不在個人,而是司法「有罪產生器」的大問題。

例如2015年民間司改會工作坊討論到一件人頭帳戶申訴案,與會法官覺得不可思議、怎麼會有人把提款密碼寫在存摺與提款卡上,馬上就一個大學生舉手:「我阿媽也會這樣啊!」

前述阿芸的存摺遺失案或許在司法上會被視為「幽靈抗辯」,畢竟搞丟存摺還剛好被詐騙集團拿去用、巧過頭了,2023年4月份「法官論壇」一則貼文也有法官質疑:「如果是真正遺失的帳戶,詐騙集團也不敢使用吧?如果被遺失人報遺失、入帳的贓款無法取出,白做工。」但徐偉群也提醒:「如果一律把這些當『幽靈抗辯』,你會將其他那些真的把帳號密碼寫一起的人,當成有罪的人。」

據徐偉群與民間司改會研究,據2015年統計,這些被詐騙集團利用者被以「幫助詐欺」罪名起訴、高達96%被定罪,雖然徐偉群觀察到2016–2017年法院判決有所緩解、法官們願意聽聽被告們的理由,但隨著詐騙越來越猖狂、政府想「嚴懲」以示決心、《洗錢防制法》修法、提供帳戶者從「幫助詐欺」變成「幫助洗錢」後,「有罪產生器」再度上路。

法院判定的基準之一在「對價關係」,意即提供帳戶的人有沒有收錢,但徐偉群也提醒,司法必須去釐清個案狀況──

「如果真的要構成幫助犯,那不一定要收錢,反過來說,收錢也不等於知情──為什麼收錢就代表他知道後面有壞事發生呢?司法普遍指控這些拿錢的人貪心,但他們可能忘了,《刑法》是處罰一個人犯罪、不是處罰一個人貪心,如果一個人不知道(交付帳戶)背後有不法狀況,就不能用『貪心』來處罰他。

甚至,光是指控收錢提供帳戶者「貪心」就有很大問題了,徐偉群提醒:「他會收那筆錢就是因為他有需要,司法不能因為有人知道(詐騙集團模式),就預設所有人都『知道』。」

20230620-詐騙專題,銀行門口路人。(顏麟宇攝)
「這種看起來是『微罪』的法律,對於當事人、尤其對於被冤枉的當事人還是會有很嚴重的影響。」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顏麟宇攝)

這些「幫助詐欺洗錢」幾乎是微罪,看似刑期不重、可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可能很多法官與檢察官就「算了」,可能連被害人都會摸摸鼻子自嘆倒楣「算了」,但徐偉群也提醒,司法不能隨便「算了」:「這種看起來是『微罪』的法律,對於當事人、尤其對於被冤枉的當事人還是會有很嚴重的影響。」前述幾件個案故事,或許已足證被指控為「詐騙共犯」如何毀滅他們的生活。

2023年5月19日《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15-2條直接定義有對價關係交付帳戶、或交出3個以上帳戶者有罪,這在徐偉群看來或許是更加劇「有罪產生器」模式,以前還有機會去抗辯當事人不知道詐騙集團、現在對價交付帳戶就是有罪──他們被法務部視為「犯罪源頭」,忽略了真正「源頭」是詐騙組織。

徐偉群研究詐騙冤案超過10年、亦在民間司改會擔任常務執行委員,這超過10年的研究與見聞,也呈現在2023年3月份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詐騙之國的闖關者」特展──從傳統帳戶到虛擬貨幣、從騙取帳戶到乾脆直接監禁拘束、從台灣本地到跨國分工,詐騙集團永遠在翻新,家庭代工、小額貸款、線上賭場、二手iPhone出清、網購退款、紓困貸款、字幕翻譯員、投資理財,各種名目誘逼人交出帳戶,當司法系統被龐大案量淹沒、便宜行事給被犧牲的普通人定罪,詐騙就永遠不會止息。

20230617詐騙專題-詐騙廣告/人頭帳戶示意圖(翻攝自民間司改會特展「詐騙之國的闖關者」,風傳媒後製)
詐騙集團永遠在翻新,各種名目誘逼人交出帳戶。(翻攝自民間司改會「詐騙之國的闖關者」特展/影像合成:風傳媒)

問起徐偉群,聽過這麼多詐騙集團騙取帳戶的手段,有哪些是你覺得自己也可能會「中招」的呢?徐偉群淡淡回應:「我沒辦法回答你的問題,因為我就是做這方面研究的、知道很多資訊,而且我生活上沒太大問題,沒有誘因。」

當現今司法無法抓到真正的詐騙集團「源頭」,普通人也能成為「詐騙首惡」,真能說他們罪大惡極嗎?或許國家的無力,本來就不是普通人該承擔的業報。

本篇文章共 2 人贊助,累積贊助金額 $ 90

喜歡這篇文章嗎?

謝孟穎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6 系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