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之島-逆風篇》第一線法官心聲:國家嚴懲「詐騙幫凶」,他卻願為「另一種被害人」宣戰法界

「我常常捫心自問『我會不會被騙』,我就判不下去有罪…」任職法官20多年來,他看過太多人誤觸詐騙陷阱,或因「求職」提供帳戶、或替詐騙集團領錢提款,成了站上法庭的「幫助犯」。(柯承惠攝)

「其實看到政府的『國家級打詐計畫』、說要保障『被害人』,我就很想說:我看見『另一種被害人』……即使政府有宣導怎麼防詐騙,我們也會問(貸款詐騙)被告:你真的沒聽過政府宣導嗎?他們會說:有聽過啊,但他不是騙我吧,我只是要借錢、他答應我要幫忙放錢到我帳戶、讓我可以通過銀行貸款,才會寄存摺給他……」台灣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新新聞》特別製作《詐騙之島》專題,深入探討成因、影響和解決之道。

如果今天你賣了一把刀、這把刀被客人拿去殺人了,你就是「殺人共犯」嗎?這樣的命題隨時存在於詐騙議題裡──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建良指出,所有詐騙案件的核心都是「帳戶」,有帳戶才能讓詐騙集團把被害人的錢存進去、領出來,也必須透過買來的帳戶製造「斷點」,讓檢警難以追查到詐騙集團上游,提供帳戶給不認識的人,就形同提供詐騙必要之工具。

如果可以嚴懲所有提供刀子的人,是否就可以杜絕殺人罪發生?如果嚴懲所有把帳戶交出去的人,詐騙集團是不是就沒帳戶可用了?以這類「不確定故意」將人定罪,對司法來說始終是甜美的誘惑、治安的捷徑,卻也有始終有少數法官願意逆風辦案,其中之一就是錢建榮。

「詐騙專題」配圖-街景、行人。(柯承惠攝)
任職法官20多年來,錢建榮看過太多缺乏社會經驗者誤觸詐騙陷阱,或因「求職」提供帳戶、或替詐騙集團領錢提款,成了站上法庭的「幫助犯」。(柯承惠攝)

任職法官20多年來,錢建榮看過太多缺乏社會經驗者誤觸詐騙陷阱,或因「求職」提供帳戶、或替詐騙集團領錢提款,成了站上法庭的「幫助犯」。幫助犯事實明確、刑度不重,許多法官會直接處簡易判決,錢建榮參與之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卻也明確宣示了:「無知」不是刑罰的對象。

「你很難找到他們犯罪所得,而且永遠都有一批『新』的年輕人被利用…」

錢建榮任職法官超過20年,從台東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到如今最高法院,一路見證台灣「幫助詐欺」歷史演進──剛畢業分發到台東,他幾乎沒處理類似案件,但在桃園開始碰到爆量案件,一開始是以《刑法》339條詐欺罪繩之,後來出現《洗錢防制法》專章、判更重,後來《刑法》又出現339–4加重條款,可處1至7年有期徒刑: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錢建榮知道:「為了因應詐騙集團,政府一直想辦法加重其刑,用《洗錢防制法》說這樣構成洗錢、還修了組織犯罪條例,早期這些案件根本不會上到最高法院。」至於為何要一再修法加重,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建良曾經的日常,或許就是原因。

「詐騙專題」配圖-台北地方法院、警備車。(柯承惠攝)
儘管政府一直有在宣導詐騙,要抓的人還是抓不完,連所謂「詐騙共犯」都很可能是被「騙」進來的。(柯承惠攝)

檢察官偵辦刑案百百種,陳建良說從毒品、酒駕、竊盜、傷害到詐欺皆有,但全台地檢署在2021年偵辦詐欺案就佔所有案件比例30.1%,高達一年64萬件,檢察官疲於奔命調查釐清:「他到底是被騙被利用的,還是貪小便宜?」

辦詐騙案件並不是人們以為的「揪出首腦」,陳建良說案子根本是如潮水般湧進來,包括替詐騙集團取人頭帳戶存摺與金融卡的「取簿手」、受害人匯錢後負責去提款的「車手」、車手頭、中盤的「收水人」、還有所謂「機房」、「水房」,儘管政府一直有在宣導詐騙,要抓的人還是抓不完,連所謂「詐騙共犯」都很可能是被「騙」進來的。

「我一直在想,我們不是宣導了好多年嗎?為什麼被騙的人越來越多?詐騙集團就是利用人們需要錢的心態……或許是情境跟機會來了的時候,人們往往會合理化自己碰到的狀況。」

詐騙集團手段推陳出新,陳建良說,早期詐騙集團可能會直接用錢買帳戶,現在因為政府宣導難以直接買到就用騙的,例如在網路開個月薪35K會計或秘書的工作(意在尋覓人頭帳戶或車手)、兼職打工、用你帳戶幫你買比特幣、或跟隨時事佯稱「紓困貸款」,整套看起來都很正規、還有合約、上網搜尋還能找到公司的名字──如果人們知道交出帳戶要趕快報警、凍結帳戶,詐騙集團乾脆用一開始騙人打工、面試過程就強制拘禁的方式,確保帳戶是「活」的,就成了「台版柬埔寨」。

20230617詐騙專題-詐騙廣告/人頭帳戶示意圖(翻攝自民間司改會特展「詐騙之國的闖關者」,風傳媒後製)
詐騙集團手段推陳出新,跟隨時事佯稱「紓困貸款」,也可能讓人掉入陷阱。(翻攝自民間司改會「詐騙之國的闖關者」特展/影像合成:風傳媒)

「你很難找到他們犯罪所得,而且永遠都有一批『新』的年輕人被利用……」

最高法院法官心聲:我常捫心自問「我會不會被騙」,我就判不下去…

詐騙之猖獗、檢察官們的無力感,或許反映在2023年5月份《洗錢防制法》修法三讀通過,對價提供帳戶就有罪,法務部宣示要從「源頭」(帳戶提供者)來打擊犯罪,但承辦無數幫助詐欺案件之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律師田永彬也提醒:「重刑無法解決根本性的問題,如果無法抓到背後首腦、只能抓到中下層的人,這些人是犯罪防火牆可以捨棄的、或他根本是被利用的,這些人常被司法機關當『共犯』,但其實他們不是……」

田永彬說,只要一個人開立銀行戶頭、證券戶,各種簡訊就是源源不絕而來,要你加群組給老師「報明牌」、要你拿錢出來給他操作又匯到指定戶頭,把人轉到Line、Telegram、微信等通訊軟體幫忙洗錢,「大部份都假的,我常去檢舉,但臉書下架率不高。」

又例如找工作的,家庭代工說會提供你優惠材料價、要你交出存摺,或求職公司要求提供存摺正本核對,該拒絕嗎?田永彬補充,甚至有些公司就是以「會計」職務為名要員工提供存摺幫忙跑腿存錢領錢,這風氣在某些企業行之有年、不一定是詐騙,正規公司也可能需要人頭帳戶,但這些工作條件都會讓人們對交出存摺的敏感度越來越低、信以為真。

當司法預設人人都該知道政府宣導的防詐騙常識、不知道的話一定有鬼,就會有許多無辜人被入罪。田永彬甚至試過提交當事人「測謊」證據、證明對方真的不知道帳戶要被拿去做詐騙,但也時常有無力的時刻,直到2022年最高法院陸續做出指標性判決──

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詐騙而陷於錯誤、逕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將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此等人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

「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知識程度或相當之生活工作或借貸經驗……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做決定,無異形同『有罪推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僅對人頭帳戶翻案,對「車手」也務求釐清事實,例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明示「無知不是刑罰的對象」──本案中年輕人小施(化名)學歷僅小學畢業,過往只做過兩份工作,先後為了照顧罹癌妻子而辭職、疫情人力縮減而失業,當他看到報紙徵人廣告寫「會計助理」,小施不疑有他、相信雇主說是做釣蝦場助手替賭客領錢,沒想到就被利用為詐騙集團「車手」。

20230617詐騙專題-詐騙廣告/人頭帳戶示意圖(翻攝自民間司改會特展「詐騙之國的闖關者」,風傳媒後製)
真實案例中的他相信雇主說是做釣蝦場助手替賭客領錢,沒想到就被利用為詐騙集團「車手」。(翻攝自民間司改會「詐騙之國的闖關者」特展/影像合成:風傳媒)

「我出社會到現在只做過兩個工作,這是我第一次看報紙應徵工作,就遇到這個事情……」小施說。幸好,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緩刑,畢竟小施家裡還有82歲中風父親、身心障礙胞妹,入監恐怕使家庭陷入困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出來,參與判決的法官之一錢建榮苦笑說真的被「同業」罵爆了,例如他參與的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5397號刑事判決被痛罵:「看到對話紀錄有要幫公司逃漏稅,卻還能認為這個沒有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實在有夠讚……你最高(法官)這樣,我很難教小孩。」

錢建榮真是故意讓其他法官很難教小孩嗎?他只是明白,司法不能預設每個人都「知」,連他自己都被騙過:「我常常捫心自問『我會不會被騙』,我就判不下去(有罪)……」他記得自己曾在大學暑假看報紙廣告找打工,面試官要他繳保證金、居然就把他生活費騙走了,那時一個女秘書不斷使眼色、眨啊眨,錢建榮後來才想到女秘書是要提醒他、希望他不要被騙,遺憾當時看不懂。

「詐騙專題」配圖-ATM、提款機。(柯承惠攝)
「我常常捫心自問『我會不會被騙』,我就判不下去(有罪)。」法官錢建榮也曾在求職時被騙過,所以他明白,司法不能預設每個人都「知」。示意圖。(柯承惠攝)

一個法律系學生都會被騙,人頭帳戶、車手亦如此,錢建榮審判的第一前提在釐清對方是否「知」、知道自己在犯罪,其次才能討論到此人有無「意」、即犯意──錢建榮當然也不是盲信所有人都「無知」,其判斷標準包括年齡、工作經歷、心智障礙者,任職高等法院時判過許多提供帳戶的年輕人都無罪,智能障礙者更不用說,就算年齡40多歲,當他發現這名被告一輩子只在一個車廠工作過、生活圈與社會經驗有限、找新工作誤成博弈車手,也是輕判。

「法官們可能無形中還是想著必須負擔『治安責任』,卻沒想到法官工作最重要的是『人權保障』…」

當然,法官再怎麼願意釐清真相也有其職業文化限制,錢建榮坦白說自己在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其實很少判人「無罪」──如果判無罪,檢察官一定上訴,難以確保高等法院法官會不會願意看被告有無與被害人和解、也難以確保高等法院就會判緩刑。

甚至,一個人頭帳戶被告進入偵查階段後所有帳戶都會被凍結、錢不能進也不能出、對生活與求職都造成極大影響,如果判有罪可以讓被告的案件盡速完結、回歸一般生活,錢建榮還是會衡量現實狀況、妥協判有罪。

又例如「遺失抗辯」,總有被告會宣稱自己的存摺是搞丟了、被偷了,但真的會剛好被詐騙集團撿去用嗎?我每次都勸遺失抗辯的人講實話,我相信絕不是真的遺失,應該是你找工作交出去或你借朋友,你用『遺失』很容易被反駁……」

20230620-詐騙專題,拖著菜籃的家庭主婦。(顏麟宇攝)
「我常跟年輕法官說:被告會說謊,但說謊不見得是真的有做。」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顏麟宇攝)

例如一個50多歲家庭主婦阿珠(化名)的案件,阿珠的存摺是在家不見的,錢建榮就請她好好想:有沒有可能是被你小孩偷去賣了?後來各種跡象指向阿珠真的是被孩子偷了存摺,阿珠仍在法庭堅持自己只是搞丟了,錢建榮只能「尊重」她想維護孩子的心意,最後仍判有罪。

「我常跟年輕法官說:被告會說謊,但說謊不見得是真的有做。」錢建榮嘆。

知與意,這是法庭永遠必須釐清的犯罪核心、包括詐騙案件,但錢建榮也知道,即便一個被告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知道了還是參與其中,也很難說這個人真的是「罪大惡極」。

例如一個詐騙「機房」年輕人阿旺剛成年、18歲時犯的幫助詐欺罪,錢建榮還記得,那是三名共同被告都只有20幾歲、都是幼時父母離異或過世、一個人努力在社會生存、最後走入犯罪的悲劇:「檢察官說他們好可惡、騙了被害人多少錢,但你越聽越會發現,他們(被告)講的故事更讓人難過……」

18歲的阿旺想得很簡單,他以為中國人大概沒那麼好騙、就去替詐騙集團打電話騙中國人,沒想到真的出現被害人,阿旺在「犯案」多年後的20幾歲被追訴、站上法庭,也失去原本可以讓他「變好」的穩定軍職。

法官們可能在無形中還是會想著自己必須負擔『治安責任』,卻沒想到法官工作最重要的是『人權保障』,這就是司法價值觀選擇的十字路口──我很早就意識到法官的工作是『人權保障』、打擊犯罪跟我無關,我要關注的,是每件案子要不要循正當法律程序、有沒有被冤枉、有沒有盡可能調查事實……

「那些被告會走到這裡,那一定有社會、家庭、制度的因素,絕對不會是他一個人變成這樣,那你願不願意去了解那些因素,甚至是整個犯罪的脈絡,去透視背後是不是有社會的不公,所以導致他這樣,法官應該要願意宏觀一點也細節一點去看細節……這時候不是只想著把他們送進監獄,那只會把人教得更壞,應該要想的是如何去救這個被告。」

「詐騙專題」配圖-街景、房屋。(柯承惠攝)
「那些被告會走到這裡,那一定有社會、家庭、制度的因素,絕對不會是他一個人變成這樣...。」(柯承惠攝)

無論知情或不知情、有意無意,當今台灣司法能觸及到的「共犯」對詐騙集團來說就是可割可棄。錢建榮看似「逆風」迎戰司法圈,他始終看見的是「另一種被害人」,無論是無辜被騙的、知情協力的,最需要為詐騙案件負責的終究是遠在海外的「首腦」,而非輕易被推上法庭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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