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貴在30歲年輕力壯時被冤,如今已46歲、錯失勞力工作黃金時期,甚至因為關押的壓力被診斷出持續性憂鬱症、中度身心障礙,難以回歸社會...(取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我當時最大的疑問就是,明明是一樣的一群證據,有罪的給一套理由、無罪的給另一套──難道審判結果會因為法官技巧而不一樣、就寫到你無法上訴?寫作技巧,可以跟『無罪推定原則』牴觸嗎?」
究竟是何等荒謬的司法,讓國家賠上1259萬5000元刑事補償金?2007年10月,當時30歲的林金貴意外捲入高雄鳳山計程車司機遭槍殺案,人生就此改變──儘管當時現場指紋與林金貴不符、毛髮未驗出DNA、測謊無不實反應、凶槍不明、誘導式指認、甚至有通聯記錄不在場證明,林金貴仍於2010年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入監服刑。
儘管林金貴於2017年開啟再審、2023年1月份正式無罪定讞、9月7日獲高額刑事補償金判決,失去的16年人生終究無法「逆轉」。林金貴在30歲年輕力壯時被冤,如今已46歲、錯失勞力工作黃金時期,甚至因為關押的壓力在2019年診斷出持續性憂鬱症、2020年被鑑定為中度身心障礙,難以復歸社會獨立生活。
為何國家可以如此冤枉一個沒有犯罪的人、讓所有人都付出沉重代價?8月底冤獄平反協會年度論壇,多名曾參與林金貴案件救援的律師說法,其中一個荒謬的事件,竟包括法官一道「國中數學題」。
2007年5月份,高雄市鳳山區發生一名計程車司機遭歹徒槍殺案件(以下簡稱鳳山計程車司機命案),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模糊、僅錄到一名長髮男子狂奔身影。警方據此繪製一張長髮凶嫌通緝圖、懸賞獎金新台幣20萬元,在該年10月份依據監視器影像與3名證人「指認」,逮捕當時30歲的林金貴。
接下來林金貴的命運,就是經歷一次次的審判,被關押了2519天。
談起如何「發現」林金貴的冤情,律師蔡晴羽回憶,是律師羅秉成(現為政委)在台大開設的冤罪救援實務課程。雖然如今台大冤罪救援實務課程已經停開,蔡晴羽印象最深刻的是,羅秉成提醒要在案件卷證裡尋找「疑點」、「弱點」、「破點」、抓出喊冤的重點,才能進一步準備聲請再審──當年學生們找出的第一個「疑點」,是卷證內的一張Google地圖路線截圖。
林金貴捲入之鳳山計程車司機命案,發生於2007年5月9日晚間9點35分、高雄縣五福一路89號,奇妙的是,案發後僅1小時、晚間10點40分,查有林金貴在台南縣佳里鎮建南街29號的通聯紀錄。如果真的是林金貴作案,他有辦法在1小時就從高雄鳳山跑回台南佳里、打這通電話嗎?這看似有利的「不在場證明」,法官也真的有去查詢Google地圖看行車時間,沒想到這關鍵證據僅存於卷內,未在更一審辯論與審酌。
法官查詢的Google地圖顯示,從鳳山計程車司機命案發生地點開車到台南佳里,足足要1小時23分鐘,案發後最快抵達時間也是晚間10點58分,足以佐證林金貴的不在場證明──然而在更一審,法院卻採信鳳山分局王姓員警自稱「開車實測」證詞、宣稱開車50分鐘就可以到、抵達時間為夜間10點25分。
槍殺一個計程車司機以後被路人追趕、趕完以後馬上牽到一台車、一路在50分鐘內衝到車程1小時23分的地點再打電話,有可能嗎?卷內的Google地圖顯見,即便凶嫌案發後立刻搶了車就開往台南佳里,也不可能在1小時以內抵達並對外打電話。因此,冤罪救援實務課程的同學們,決定以這張地圖為林金貴聲請再審。
2015年2月6日,律師團隊首度為林金貴聲請再審。蔡晴羽指出,其實當時再審聲請規定相當嚴苛,必須提出新證據、卻又要求這證據在判決前已存在,幸好同學們在卷證裡翻到這張Google地圖,符合條件。
但也很不幸地,林金貴第一次聲請再審以失敗告終。2015年2月26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用一道簡單的「國中數學題」去計算林金貴理應依照所謂「平均時速」一路暢行無阻、1小時以內就可以到家裡──
「一般道路約30至60公里,高速公路約90至105公里。是計算路途距離及證人王超民駕車之平均時速,證人王超民駕車自案發地點抵達台南市佳里區建南街之時間,約為55分鐘(一般道路時速約30至60公里,平均時速約為45公里,行駛距離10.3公里,需時13.73分鐘,即『10.3/45』*60分鐘)……高速公路時速約90至105公里,平均時速約為97.5公里,行駛距離67.2公里,需時41.35分鐘(即『67.2/97.5』*60分鐘)。合計約55分鐘,確可於1小時內抵達……」-高雄高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4號刑事裁定
有可能這樣開車嗎?儘管這「數學題」讓人覺得離譜,各種牽強入罪的理由並不是第一次,也無怪乎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常言:「有冤的判決書,讀起來會有一種『笨笨的味道』。」
直到林金貴案開啟再審,律師們才能得到更完整資料、發現當年從證人指認開始就出了問題。首先,證人指認時間距離案發已5個月以上,羅士翔也出示當年警方筆錄指出,當時指認表一共有4名嫌犯供人指認,其中3名都是大頭照、臉部比例清楚,卻唯有林金貴顯示整個上半身、左手轉背後疑似被銬在欄杆上──光是這樣的畫面就已經有誘導效果,畢竟4張照片裡,林金貴看起來是那樣「特殊」。
第一位指認的證人為按摩小姐林女,問題是,林女僅是認識認識被害人多年、常搭被害人計程車上下班,她不在案發現場,甚至在警詢時曾一度表示凶嫌長得像她前夫翁男。
在警詢錄音裡,更可疑的對話出現了──「妳願意指認殺人嫌疑人嗎?」林女回答:「都已經聊到這裡了,王先生小民同學(指警員)。」員警回:「不會啦,你在煩惱什麼?我保護你安全啊,好嗎?如果沒人保護,還有我們『長』(指小隊長)的保護。」
從這段錄音聽起來,林女並沒有很想指認、是配合警方做指認的──甚至林女曾指認他人,這是對林金貴有利事項,法院卷內卻沒有這次指認的筆錄與錄音錄影資料。
另外兩名指認者為路人邱男、潘男。證人邱男指出,當時與朋友潘男一起騎車在回家路上,突然看到一台計程車撞上民宅、一名男子下車後跑步離去,邱男與潘男深覺不對勁,就一路在後面追著那名逃亡的男子。
「一開始我以為是搶案,當他拿手槍指著我,我就不敢再追下去……」證人邱男如此說。
邱男與潘男在案發現場追凶嫌,這樣的證人指認是否就可靠了?後來改判林金貴「無罪」的高雄高分院110年度再更二字第1號判決書就指出,首先,被告(林金貴)照片與其他3人有顯著差異、堪認具有高度暗示之情形,指認程序存在著「誤導指認人、形成接續相互之記憶污染致錯誤指認之可能」。
再來是「凶器聚集效應」,判決書指出,邱男與潘男是偶然撞見案發現場、迴車在後方追趕,顯然無法長時間、近距離直接清晰看清楚凶手面貌,何況他們最接近凶手的那一刻,對方向他們亮槍了──當時,他們的目光焦點應在槍枝上、而非凶手長相。
甚至在獄中線民林慶楨的警詢過程,出現更赤裸裸的誘導、不完整的警詢筆錄。律師鄭植仁指出,林慶楨與林金貴為舊識,未記載於筆錄的內容包括警察問:「他出獄有沒有來找你?」林回答:「不曾。對對對,他有來找,找不到我。」既然沒找到,怎麼還會一起吃飯、宣稱看到林金貴有槍?甚至還有一段陳述是:「他有戴眼鏡,跟我一樣肥肥的臉大大,虎背熊腰。」但林金貴的相貌不曾是這樣。
更可疑的是最後筆錄要簽名,林慶楨回警察:「要看你的表現。」至於出庭作證,警察說要替林出車馬費、去台南的話幫忙出旅費跟旅社便當,甚至還說「金錢豹要加這間啦,你不要讓你太太看到」。這是否就是警察的「表現」?
儘管審理過程林慶楨回答沒看過林金貴、更沒見過林金貴有槍、筆錄是警察要他簽名的,2019年再更一審仍認定林金貴有罪。
回顧林金貴受冤到平冤的過程,律師陳偉仁嘆,這過程相當漫長、宛如被放到絞肉機裡,反覆受盡折磨──原判決一二審有罪、三審因不在場證明發回、更一審仍判有罪,2015第一次以不在場證明聲請再審遭駁回。雖然2017年林金貴姐姐在家翻出關鍵案發前「證件照」、依人類頭髮生長速度證實林金貴在案發時不可能是「長髮凶嫌」,再更一審仍判有罪,直到再更二審才終於重獲清白。
姐姐翻出的證件照是「新」證據,但舊的部份,陳偉仁就感嘆,明明都是同樣的一群證據,有罪判決、無罪判決的差異,居然只是法官寫了不同理由。
例如不在場證明,有罪判決指出王姓員警開車測試時間可以在1小時內抵達案發地點,無罪判決則指出,林金貴有住家附近的基地台訊號,王警的測試卻沒有留下紀錄;例如犯案動機,有罪判決說林金貴因「不明」原因與死者發生衝突、開槍殺人,無罪判決則寫,被告自始否認殺人、難以想像被告有何動機;例如測謊,有罪判決認為林金貴測謊已過6個月之久、未必可採,無罪判決則寫,林金貴始終堅持否認、且測謊有通過……
測謊真的可以證實一個人清白嗎?儘管如今以測謊定罪是備受爭議的,但連當時替林金貴測謊的警察都於再更一審判決出來時表示,儘管測謊不符刑事鑑識的「再現性」、終究有科學理論支持,況且,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測謊應可作為協助,輔證無辜者是否清白。
回顧林金貴案,指紋不符、現場毛髮未驗出林金貴DNA、測謊無不實反應、凶器不明、指認也經誘導式安排,同一批證據卻在有罪與無罪判決出現截然不同的觀點,陳偉仁也感嘆:「(法官的)寫作技巧,可以跟無罪推定原則做牴觸嗎?」對於林金貴歷經的16年折磨,陳偉仁也沉重地說,真的辛苦了。
歷經所謂「逆轉再逆轉」的再審流程,最高法院於2023年1月11日駁回檢方上訴、林金貴無罪定讞,2519天冤獄的刑事補償金也於9月7日裁定出爐,以每日5000元計算、計1259萬5000元。
高雄高分院112年刑補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指出,儘管原本的林金貴學歷不高、有邊緣型智能障礙、屬社會弱勢而求職不易,法官也認同,林金貴在30歲青壯年時本來可以憑藉年輕力壯的體能勞動,也確實有跟隨姐夫擺設娃娃機工作、賺取穩定收入,「卻無故捲入本案,蒙受不白大冤,待其歷經磨難終獲無罪確定時,已年屆45歲。」此外,林金貴案發前並無其他精神疾患,卻在關押獲釋後經嘉南療養院於2019年診斷出持續性憂鬱症、2020年鑑定為中度身心障礙,造成林金貴復歸社會困難。
「冤案不僅令請求人失去人身自由、青壯歲月、與家人相處之時光,甚至侵害其身心健康,請求人亦因此失去獨立生存於社會之能力,而必須仰賴其家人予以資助與照顧……經判處無期徒刑者,即意謂著須與親人長期分別,並隔離於一般社會生活,縱能假釋,亦須執行逾25年(刑法第77條第1項參照),是以經判處無期徒刑者,其於執行時所承受之精神、心理壓力,當非有期徒刑或拘役等自由刑所可比擬。」-高雄高分院112年刑補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
林金貴終獲清白、也獲得應有補償,這算是「好結果」嗎?或許說「好結果」也有些殘忍,畢竟誠如刑事補償決定書所言,他已失去了人生自由、青壯歲月、與家人相處時光,甚至失去了獨立生存於社會的能力──林金貴的審判一再逆轉,被冤獄傷害的人生,卻難以「逆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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