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金德解釋《採購法》為何需要修法。(資料照,柯承惠攝)
有意角逐縣長寶座的宜蘭縣議會議長張勝德,最近遭週刊爆料,該家族經營「俊貿營造」,過去12年承包近60億元縣內工程,其中6項得標後,透過追加預算方式,增編工程費10%,遭質疑「低價搶標、後追加補齊」。然而,這樣的預算膨脹規模,跟北宜高鐵、中油三接等重大工程相比,算是小巫見大巫。面對淡江大橋、桃機第三航廈等工程,多次流標的慘痛經驗之後,工程會最近竟想要修法解套,準備拿掉第一次公開招標3家廠商以上投標限制,並將限制性招標追加預算的50%「天花板」拿掉,恐開啟預算浮編的大門。
行政院工程會去年11月預告《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為歷年之最,外界目前為止,關注的焦點集中在該法第48條,即刪除「公共工程第一次開標,需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之限制,第一次招標門檻,從三家減為一家。這樣的修法版本,就連工總理事長、工信工程負責人潘俊榮,都擔心可能導致競爭不足疑慮,「這樣搞恐有弊病」,潘俊榮還說,「若是最有利標刪除3家投標限制的話,還可以接受。」
今年1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採購法》修法,邀工程會進行專案報告,針對工程會主委陳金德表示,《採購法》投標規定自1950年沿用迄今,近年公共工程第一次招標,因未達三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案件,約占公開招標案件的7成,為提升執行效率,因此將第一次招標的門檻,從3家降為1家。
不過,包括國民黨立委洪孟楷、黃健豪等人,都質疑這次修法的必要性。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現在具備投標百億以上公共工程的營造廠,每家都案件滿滿,工作量都在飽和狀態,根本沒有投標急迫性,不會在第一次招標立即投標,因此,多數大型公共工程,第一次招標的投標狀況,不是低於三家投標,是「投標數零」,依據現行《採購法》,即使第一次招標流標,招標機構只要等待14天,就可以辦理第二次招標,第二次招標,一家來投標就可以得標,根本不需要修法。
明明透過第二次招標,即可解決投標廠商不足三家問題,工程會為何在此時此刻,以提高效率之名推動《採購法》大修。熟知內情人士透露,《採購法》大修除了「三家變一家」之外,還增加了更多偏袒巨額採購廠商,以及工程追加預算的「巧門」,其中包括最具爭議的《採購法》第22條,公共工程預算追加幅度,不得逾50%的「天花板」的取消。
據了解,這次修法爭議條文,包括公共工程預算追加,逕洽原得標廠商的追加幅度不得逾50%的「天花板」取消,以及「限制性招標」不用押標金、不良廠商刊登採購公報的追訴期,從3年縮短為2年,讓整個招標規則,大幅向廠商傾斜,相關的修法,恐將大開公共工程預算膨漲之門。
上月,《鏡週刊》爆料,有意角逐國民黨宜蘭縣長提名的現任議長張勝德,該家族經營的「俊貿營造」,近12年來承包宜蘭縣內工程近60億元,自2019年起,包括宜五線、宜四線、二結聯絡道、礁溪國小地下停車場、宜蘭轉運站與羅東轉運站6案,全數發生變更設計並追加預算,追加金額合計約2.48億元,增幅超過工程費1成。遭業界質疑「先低價搶標、後追加補齊」。由於張勝德擔任縣議會議長,對公共工程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具有實質影響力,有利益迴避問題。
然而,地方政府公共工程1成的預算追加,即已引起媒體關注,陳金德任內推動的修法,卻將限制性招標追加工程預算的條件之一,即第6款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必須符合「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之規定刪除,亦即,政府在招標時若已預見相關工程必須變更設計,或改採特殊工法,必須追加經費時,即可逕行透過預算程序增編預算,在降低預算追加門檻的同時,工程會還在該款訂了但書,從現行條文,放寬成「追加累計金額逾原主契約金額50%,應經上級機關核准」。
工程界表示,上述修法等同讓政府機構,在招標時即已預知未來可能變更工程設計,追加額外工程項目,仍執意按照現行規劃招標,由特定廠商低價得標後,再引用該條文直接追加預算,工程會的修法版本,雖然訂定了預算追加幅度累計超過50%,必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的把關機制,但此舉等於是開啟了官員,透過預算追加變更設計、圖利廠商的巧門,讓政商關係較佳廠商,先以低價搶標,再追加預算。
尤其是近年公共工程預算,浮編情況日益嚴重,中油三接工程,向營造商訪價過程,更是傳出官員表示,「我中油就什麼都沒欠,錢最多,都不欠(缺)錢」,明示預算可以往上加,廠商報價就從94億元,一路暴增到253億元的錄音檔事件。
在此同時,政府機構在招標規則設計過程,又搬出了同樣年代久遠的《營造業法》第23條,即「工程承包總量管制」條款,以「營造業其一年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將前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時代,允許「公司淨值」不低於招標金額12分之1的廠商,參與巨額公共工程採購的政策直接關閉,讓目前動輒數百億元的重大工程,淪為少數大型營造廠投標的寡占市場。
以天然氣接收站為例,中油三階爆發招標疑雲之後,去年11月流標的基隆外木山「四接」,底標價高達435億元,國內具備投標資格的廠商屈指可數,近期並傳出工信工程與七接得標廠商宏華營造合作,與三接得標廠商「皇昌營造」兩強爭霸的戲碼。
工程業界批評,以中油三接(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四接、七接等工程招標過程,疑似招標黑幕為例,強調目前政府大型巨額採購,在招標過程刻意併標,工程底標價動輒數百億元,符合資格的營造廠家數區指可數。
林淑芬在立院質詢時表示,巨額採購公共工程標案的寡占,恐導致市場集中化,投標廠商因具備雄厚資本與關係網絡,在制定規格時取得優勢,影響規格設計,可以承擔單獨投標風險。相較之下,中小型廠商議價能力較差,更容易被邊緣化,在公共工程標案被迫成為大廠下游分包,市場寡占結果,恐導致中堅企業消失、市場活力下降,並衍生大型營造廠商「大到不能倒」的問題,一旦廠商發生財務危機,多項重大工程將跟著停擺。
尤其是,國內具備海事工程、隧道潛盾、高科技廠房興建能力之大型營造廠,本來就比較少,如今,既有廠商再透過技術、資本壁壘,壟斷該項工程,將導致新進業者更難以挑戰,市場形成寡占後果,就是缺乏價格競爭,廠方報價也傾向以政府可接受之「最高價格」為底價,而非成本價外加合理利潤,造成公共財政支出大幅增加,並且出現分區治理、分業治理現象,例如皇昌做北部、宏華做南部。
業界人士表示,台灣目前重大工程之所以在第一次招標時無人投標,問題的根源,在於具備投標百億以上公共工程的營造廠,每家工程承攬量皆在滿載狀態,根本沒有參與第一次投標的急迫性,政府單位看到沒人要標,只好修改招標規則,加錢、加工期,或者把可以分拆成二標的標案,合併成一包,為大型營造商進一步排除潛在競爭對手,或者跟業者串通好,趁第一次招標低價搶標,再循預算程序,將以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為名,變更設計或工法,把預算編好編滿。
業者表示,《採購法》目前針對預算追加部分,僅限於招標單位「未能預見之情形」,增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工程會在修法的說帖裡面,舉了地質條件與工程設計圖說施作差異甚大,或因民眾抗爭而有大幅變更設計之必要等實例,但將「未能預見之情形」文字拿掉,等於是大開變更設計與工法之巧門,讓政府機關可以以追加工程之名增編預算,這對未能得標廠商而言,形同將違法全部變成合法。
除此之外,工程會的修法草案,還有其他問題。首先,草案第20條選擇性招標部分,適用範圍增加「增加國防機密或主管機關認定」二項,業者表示,由於主管機關認定,定義過於模糊,恐怕會引發特定廠商與官員合意,以主管機關認定為由,利用「選擇性招標」排除潛在競爭對手。
第二,該草案第30條,將原本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免收押標金的規定,擴大為限制性採購,得免收押標金,由於公共工程採取「限制性採購」的案件愈來愈多,新法授權招標機構免收押標金,恐怕也可能有圖利特定廠商問題。
縮短廢標時押標金返還請求權時效易生弊
另外,針對廠商以不實文件,或假冒他們名義投標,政府撤銷得標資格同時,《採購法》第50條現行規定,政府在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的同時,得追償損失,工程會修法版本,直接把追償損失的相關文字刪除,這部分包括前立委黃國昌在內的人士,都持保留態度。
該法第31條修法草案,針對廢標押標金返還請求權部分,修法草案另外針對廠商賄賂官員,導致廢標時的押標金返還請求權時效,從5年縮短為2年,也可能導致類似國防部採購承辦人員,未於期限內向大同公司求償,請求權時效逾期的荒謬情況更容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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