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採購法》邊擴權、邊放水?《採購法》驗收證明書刪除「監驗人員」恐生流弊

近年不少公共工程招標不順。圖為曾經二度流標的淡北道路工程。(資料照,新北市工務局提供)

近年不少公共工程招標不順。圖為曾經二度流標的淡北道路工程。(資料照,新北市工務局提供)

台灣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之後,包括《政府採購法》在內的法律,是否應進行法規調適,踐行《反貪腐公約》最大之公開透明原則,法界已討論數年,如今,公共工程委員會準備大修《政府採購法》,包括限制性招標等不公開、不透明的「例外條款」,仍然充斥其中,如今,工程會研議大修《採購法》,還準備將主計政風等監驗人員,簽認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內部稽核流程都給省了。

2015年,前總統馬英九正式簽署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條文成為國內法律,由於公共工程採購發包,較容易滋生官商勾結等貪腐弊端,在《反貪腐公約》上路後,法務部曾函詢相關部會,是否應進行法規調適,當時《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因為面臨組織改造,可能併入其他部會,當時函覆廉政署,「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與政府採購法無關」。

限制性招標資訊揭露不足,悖離公開透明精神

然而,2016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工程會不僅活得好好的,前任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與現任主委陳金德,還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職務,大有權力一把抓的氣勢,幾十年沒有大修的《採購法》,終於在最近端上了檯面,其中包括選擇性招標第一次招標投標家數低於三家,不致流標等規定。

可惜的是,工程會的修法版本,與《反貪腐公約》之最大之公開透明原則,仍有很大的距離,以往,法界對政府採購案,動輒採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相關採購契約書或招標程序,缺乏強制公開義務,已多有質疑,攸關工程履約爭議的「採購申訴審議規則」,先前也遭立委質疑,審議委員會有黑箱運作疑慮。

20231129-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於立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蔡親傑攝)
前工程會主委吳澤成當時還兼任行政院政委。(資料照,蔡親傑攝)

先前,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針對陳金德擔任工程會主委後,遴選之29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其中一位「法律組」委員孔繁琦,係環宇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該事務所專門打公共工程官司,過去3年承接30幾件公共工程官司,孔出任採購審議委員,恐有利益迴避爭議。

當時林淑芬質疑,個別審議委員,「只做表面利益迴避就行了嗎?根本是官箴敗壞、厚顏無恥」、「把其他申訴委員當傻瓜嗎?」

走回頭路,申訴審議委員球員兼裁判

去年,立法院審查工程會預算,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黑箱運作問題,也與工程會槓上,除通過凍結政府採購爭議(申訴及調解)所需「業務費」編列預算2600萬元預算,也要求工程會說明,採購申訴審議不公開諮詢委員名單之理由,認為工程會以保護諮詢委員個資為由,拒絕公布諮詢委員名單,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

工程界人士表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立場上明顯偏向工程會,面對動輒百億元的公共工程,所衍生爭端與預算追加,觀點往往南轅北轍,假設有委員主張預算一毛不能加,另一方則要求增加6億元,新版《採購法》授權調解委員,衡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此時調解委員提出之調解建議,往往淪為菜市場喊價。

20250330-民進黨30日於板橋第二運動場舉辦「人民是頭家」政策宣講會 新北場,圖為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劉偉宏攝)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質疑,個別審議委員,「只做表面利益迴避就行了嗎?根本是官箴敗壞、厚顏無恥」。(資料照,劉偉宏攝)

除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運作有黑箱疑慮之外,《採購法》第73條修法版本,刪除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的文字,未來也可能弱化,政府採購內部稽核的機制。

官員表示,現行採購結算驗收證明制度,已行之數十年,工程驗收除了有一現場勘驗報告之外,還有內部稽核專用的工程款分期撥款的結算證明算式,每一筆款項的撥款,都必須核算,該文件不僅要上網公告,還有主計與政風等「監驗人員」的簽認蓋章欄目,新版草案把「監驗人員」文字刪除,修法目的雖然是希望加快工程款撥款流程,但法條直接刪除「監驗人員」簽認,未來恐怕會衍生流弊。

分包廠優先受償權,恐影響銀行融資意願

另外,針對公共工程得標廠商倒閉後,分包商無法獲得債務清償問題,新版《採購法》研議分包商債權,若事先經公證並報備主管機關者,其分包商債權,得優先受償,這部分未來也可能引發爭議。

業界人士表示,一般公共工程得標商,取得標案過程,都必須出具金融機構履約保證,第一順位抵押權依據《民法》,為最優先受償之債權,如今分包商如果可以將分包契約透過公證,取得優先受償權,未來恐與金融機構之抵押權發生競合,並且導致金融機構不敢貸款予公共工程得標廠商的情事,最極端的狀況則是,得標商直接用假契約假分包,把錢洗出去,再來直接倒閉,政府與債權銀行屆時恐莫可奈何。

業界強調,針對周轉發生困難之公共工程,現行制度下,已經可透過信託等監督付款方式,確保下包商取得工程款,《採購法》修法,讓公證後之分包商債權獲得優先受償權利,反而容易衍生事端。

除此之外,本次《採購法》修法,也有不少條文被業界質疑,有擴權之嫌疑。

業界表示,工程會身為採購法主管機關,負有依法維護公平公開政府採購原則之使命,但這次修法,卻有不少疑似擴權條款,例如第70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原本規定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新版則全部授權主管機關(工程會)定之。

部分條款,恐有擴權疑慮

草案第63條「採購契約範本」部分,原本僅是一項原則性規範,但工程會研議的新版草案,卻直接明定「應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以目前政府每日公告招標件數有上千件,未來若每件政府採購契約內容,均由工程會決定,工程會難道不會被這龐大的業務量壓死?

另外,採購法第73-1條修法,同樣也有擴大行政裁量權空間,該條文原本係針對採購審核與撥款程序,工程會方面為了避免招標機構,另行約定不合理撥款程序,要求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各期估驗間隔不得逾一定期間,該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

然而現行採購案,金額5000萬元以上之巨額採購,因採購內容較為複雜,招標機構理應最理解如何安排估驗方為合理,工程會將估驗頻率全國統一,不僅剝奪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彈性處理權限,也給了工程會個案認定的裁量空間,對於動輒百億元的重大工程案,多長的時間估驗,這中間涉及到承包商資金週轉能力,這樣的彈性審核與撥款程序,權限若全落在工程會之手,未來如何不生厚此薄彼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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